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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怀刑初字第002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滦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3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缪某某于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以能为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推销树苗、购买“元宝枫”树苗为名,先后共骗取该公司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缪某某于2007年3月14日至15日间,以帮助王某某把其丈夫石林祥从公安机关捞出为由,在怀柔区X镇X村董某某家,先后两次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

三、被告人缪某某于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1月间,以帮助段某庚把其父亲段某从公安机关捞出为由,先后5次

共骗取段某庚人民币x元。

被告人缪某某辩称:1、关于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的事,我不承认是诈骗,是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给我钱,我出差去办事;我带走9万多元钱,报票报了5万多,我花出去的款与报账是一致的,2006至2007年往青海省格尔木地区南山绿化工程公司跑业务,所花费的钱都是差旅费,我每次都把花费报给公司,公司汇款都给我打电话,我都是在工商银行取款;联系过给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买化肥,当时花了x元,我当时没签的我名,写的“小庙”。富乐工业园区有这个绿化项目。2、王某某的7000元钱我让我妻子把钱给退了。3、段某庚没给过我钱,他母亲给过我家孩子1000元钱,我们是礼尚往来。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缪某某以能为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推销树苗、购买“元宝枫”树苗为名,先后共骗取该公司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证实,我与缪某某从2005年8月认识开始,他自称是区林业局辞职的,有销售树苗的关系网,从当年9月份开始,为谈怀柔区雁栖开发区、青海省、怀柔富乐工业园区的绿化工程、买“元宝枫”树苗等项目,签合同给人送礼、吃喝、给回扣等原因缪某某从我这拿钱,有些钱是我女儿苏某乙汇给他的。为谈怀柔富乐工业园区绿化工程的项目,他从我这分4次共拿走7500元钱,买“元宝枫”树我给了缪某某9000元钱,到现在这树苗也没有给我拉来。缪某某说帮我往外卖树苗,到现在一年多了,一棵树苗也没有卖出去。为谈青海的项目我给了他两张盖了公司章的空白复印纸,我要在盖章那签字,缪某某说不用了。我们公司没有聘请缪某某,也没签过劳动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之类的文件。

2、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证实,我父亲叫苏某甲,在怀柔区北房某大周各庄村北经营一片苗圃,叫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树苗种植与销售等业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丈夫李某明。2005年8月中旬的一天,一个叫缪某某的到公司找我父亲,自称有树苗销售关系网,能帮我们公司销售树苗,要求我们公司给他销售树苗利润的50%作为回扣,我们就同意了。从2005年9月份开始,一直到2006年7月28日,缪某某就先后以与青海南山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项目、承德某个项目、北京富乐工业园区项目、怀柔雁栖湖马某绿化项目,签订合同为我们公司销售树苗为借口,以给客户回扣、送礼为名,先后多次共计骗走我们公司x元人民币。每次我们给完他钱,他都说对方的钱很快就能打过来,可一直也没有打过来预付款,我们公司的树苗也一直没有销售出去。2006年7月30日以后,我给缪某某打电话,他有时关机,有时不接电话,就一直也没联系上他。2006年9月13日,我公司接到怀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才知道缪某某把我们公司给告了,称我们公司不给他工资,我们公司从来也没承诺过给他工资。缪某某说从承德滦平给我公司购买“元宝枫”树树苗,我父亲给了他9000块钱现金,可是树苗一直也没到。有x元也是现金给他的,剩下的都是汇到他银行帐号里的。缪某某还把我公司盖好章的销售合同拿走,说是和对方签订合同用,可是对方的合同一直也没给过我。2006年7月28日,缪某某从我公司拿走最后一笔钱,他说是给青海那个项目经理的回扣,还从我公司开了一张32万元的发票拿走了。我们给他汇的钱是他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帐号x,户名缪某某。缪某某在给我父亲签了一张收条上面签的字是“小庙”,用的同音字。我与青海工商局联系过,查不到青海南山园林绿化工程公司。2006年9月13日,怀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我公司,缪某某状告我公司一事,我还看到一份我公司盖了章的与缪某某的劳务协议,可是我公司从来没有与他签过劳务协议,也没承诺过给他工资,我也不知道上面的章是怎么弄的。缪某某自己打过1份我公司与富乐工业园区的销售协议,他自己在协议上签完字,然后盖上我公司的章就拿走了。缪某某还从我公司拿走两份盖了我公司章的普通空白信纸,他说到青海签合同时留着备用。

3、被告人缪某某供述称,2005年8月的一天,我找到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的副经理苏某甲,说有销售树苗的关系网,能给他们销售树苗,拿销售树苗款的50%的回扣。后来给联系了怀柔区富乐工业园的绿化工程,因报价太高,主管这个项目的姓刘某人没同意。我认识青海省格尔木市“青海省南山绿化工程公司”的于杰,他们公司要买12万棵油松树苗。2005年9月中旬开始,我多次到青海省格尔木市南山地区南山口站附近的青海省南山绿化工程公司找到于捷(杰)谈此项业务,请于杰及他的几个朋友吃饭、请客、送礼,因钱不够了,给苏某甲打电话,让给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里(x)汇钱,具体次数有的记不清了,大部分都是在青海省西宁市取的钱,公司向我卡里打过x元人民币。2006年7月份的时候,我对苏某甲说对方能把合同订了,给咱们32万元的预付款,向苏某甲要了32万的发票,后来这项工程没有谈成,苏某甲的钱也花光了。2006年9月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没有给我发工资,我把该公司告到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条上的“小庙”二字是我写的,但我签字以下的不是我写的。我见过青海省南山绿化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

4、证人李某明(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证言证实,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种植和销售苗木,2005年8月份,我岳父苏某甲跟我说有一个叫缪某某的人,说能给我公司销售树苗,除了树苗成本,销售利润各50%分成。我们公司没有聘请缪某某担任公司的业务员,我听我岳父苏某甲和妻子苏某乙讲,缪某某欺骗我岳父他们说在青海、还有怀柔雁栖开发区有绿化工程,以给管绿化工程的负责人好处费,能签下绿化合同为名,骗走我们公司共11万多元人民币。2006年7月,我在公司见过缪某某一面,他见到我后,说把雁栖开发区的绿化工程给我公司签下来了,我让他把合同拿过来,他一直也没拿过来。他也不跟我们说是跟哪家公司签订的绿化工程,只说给我们签下来了,到现在我也没见到这个合同。

5、证人张燕红(苏某甲之妻)的证言证实了缪某某曾拿走500元钱、9000元钱,没有和缪某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且1棵树苗也没有给卖过,也没给进树苗,苏某乙给缪某某汇过钱的事实。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4、5月的一天,我到怀柔区北房某苏某甲的苗圃买树苗时,有一个人正在和苏某甲在屋里呆着,我进屋时,苏某甲就给了那个人一沓钱,大概在x左右。我问苏某甲为什么给那个人钱,他说那个人帮他买低价的“元宝枫”树苗,当时我觉得那个人说得价钱也太低了。那个人是男的,40多岁,个头不高,有点胖,骑一辆摩托车。

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7日,我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中心上班,缪某某来报案称:他2005年9月1日与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协议,到2006年9月1日到期,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协议所说的发给其工资。他与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按每月2500元发工资,1年应该是x元。他还向我们提供了1张与金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1张金狐农业公司委托缪某某为业务员的委托书,2张原件。我们将缪某某的申诉情况,电话通知了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没几天,金狐公司的苏某甲来我们委员会应诉说缪某某是个骗子,到我们那里去了几次就走了,我们公司从没跟缪某某签订过任何协议书、委托书。缪某某提供的委托书、协议书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连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名字都没有,只是盖一个章。我在仲裁委员会干了这么多年,像缪某某这个申诉案件确实较有疑惑,为什么公司与他签劳动协议要1年才结1次工资,而且像金狐农业公司这种单位也不会开他每月2500元的工资。

8、证人刘某(怀柔区X镇X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我是北京富乐工业园区的总负责人,这几年我们园区没有搞过绿化,我不认识缪某某,也没听说过他。

9、证人李某庆(怀柔区雁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我从2005年初开始负责雁栖开发区内公共地面的绿化工程,我从来没有听说过缪某某这个人,也没听说过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

10、证人张慧云(个体出租车司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利和小区X号楼X单元X)的证言证实,青海省格尔木市南山口地区只有1个火车站、2个加油站、1个发电站还有1个治安检查站,没有青海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这么个单位。从南山口向南只有一条青藏公路,一直到“沱沱河”,周围是无人区,这里四周是沙漠、缺水,根本无法绿化,树木也生长不了,我是从事出租车行业的,对这个地区周围环境我比较了解。

11、证人张某戊(被告人缪某某之妻)的证言证实,缪某某根本不跟我说他做什么工作,最近他一直都在家,我听他给别人打电话好像是搞绿化,我1996年认识的缪某某,当时他是饭店的厨师,他这两年才搞起绿化,以前没听他说过绿化的事。

12、证人邓永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怀柔支行职员)的证言证实,缪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x帐户查询清单上有几个网点号为我行在怀柔区境内的工作网点,有的网点号不是怀柔境内的。“卡取”是顾客拿着储蓄卡到“工行”的各个营业场所到柜台上取钱,“异取”是顾客持取款物品到北京市辖区以外的“工行”各营业场所取钱,单子上有3个“异取”。

13、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苏某甲带领侦查员到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C区“王某和”工地东北侧十字路口处,辨认缪某某说的绿化工地的事实。

14、北京市怀柔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怀柔区林业局各部门与青海省无业务往来,且从未有缪某某这名职工。

15、苏某乙提供的北京富乐工业园区X路段某包给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施工的协议书(复印件)证实了此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16、苏某乙、苏某甲提供的有“小庙”(缪某某)签字的收条(复印件)证实,缪某某从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取走人民币9000元的事实。

17、苏某乙提供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证实,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曾给青海南山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出具过1张金额为32万元的发票。

18、苏某乙提供的16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05年9月15日至2006年7月28日给缪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号为x帐户上共计汇款人民币x元人民币的事实。

19、中国工商银行(卡号x)帐户

历史明细清单证实了缪某某2005年10月11日至2006年9月21日从该帐户上分次取走现金的情况。

20、青海省格尔木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关于12万株油松小苗购销合同证实,此合同为无效合同,且与缪某某所称的青海南山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名称不一致。

21、加盖有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公章的记载内容为: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委托缪某某为该公司的业务经理,办理该公司的一切业务事项,一切差旅费由公司承担的委托书证实,此委托书为无效委托书。

22、盖有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公章的记载内容为: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聘请缪某某为公司业务经理,一切差旅费由公司承担,聘用期为一年(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每月工资为2500元,聘用期满当日将1年工资一次付清,如公司中途解聘,将1年的工资发给被聘用人的协议书证实,此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23、青海省格尔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实,青海南山园林绿化工程公司、青海格尔木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均未在青海省格尔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青海南山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未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登记注册。

25、中国银行北京怀柔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怀柔区(县)城关储蓄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怀柔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杨宋某行凤翔分理处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历史明细单证实,被告人缪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戊在以上各银行无存款或只有小额存款。

26、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缪某某从未拿过任何收据或发票向该公司进行报销。

27、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京怀劳仲字[2006]第X号决定书证实,缪某某诉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本委于2006年11月1日向双方送达了出庭通知书,缪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缪某某撤诉处理。

28、青海省格尔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籍室证明证实了格尔木市常住人口中无于杰此人,用同音字查询也无此人。

29、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接受案件回执单证实,苏某乙报案称:缪某某以帮其公司销售、购买树苗为名,先后多次共计骗走其公司人民币x元。

30、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了该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等情况。

31、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6年10月26日从缪某某处扣押苗木购销合同(甲方:青海省格尔木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乙方: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1张、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客户名:青海南山园林绿化工程公司)1张、委托书(盖有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公章)1张、协议书(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聘用缪某某协议书并加盖该公司公章)1张、协议书(北京富乐工业园区与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协议书,加盖有北京金狐农业有限公司的公章)1张、火车票3张。

32、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归案经过证实,2006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其家中被怀柔分局民警抓获。

检察院当庭出示的北京至西宁、西宁到北京的火车票3张,因不能证实本案的案情,故对此3张火车票不予认证。

二、2007年3月14日至15日间,被告人缪某某以帮助王某某把其丈夫石林祥从公安机关“捞出”为由,在怀柔区X镇X村董某某家,先后两次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缪某某以将王某某的爱人从公安局“捞出”为名,两次共骗走其7000元人民币,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2000元。

2、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没有能力把石林祥从公安机关捞出来,分两次向石林祥的妻子王某某要了人民币7000元,我把钱给了一个叫王某成的人办这件事,这个人住怀柔区丽湖馨居,是搞景泰蓝的。事没办成又将钱退还给了王某某。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缪某某为把王某某的爱人石林祥从公安局弄出来,分两次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7000元。后缪某某的媳妇张某戊把7000元钱给我,我把钱给了王某某。

4、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我被公安局放出来后,缪某某对我们说,我和董某某是他找朋友给办的。2006年3月16日,预审处向我调查缪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向石林祥媳妇王某某要钱的情况,并叮嘱我不许透露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我出于哥们义气,把情况跟缪某某说了。我回去后跟缪某某讲:“你向石林祥媳妇王某某要钱,事儿办的怎么样了办不了,赶快把钱给人家退回去。”后来,缪某某媳妇取钱给送到董某某那,董某某把钱给了王某某。

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4、X号早晨5点多,我姐王某某给我往家打电话说我姐夫石林祥因有案子被公安局的人给带走了,问我有没有5000元钱,托人办事用,并说今天早晨等着用钱,我开车把5000元钱送到了张各长村,给了王某某,大约早晨6点40分,有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到董某某家去了。那人跟我姐说:“我给你办这事,把钱给一个朋友,怎么也得给刑警队的人买烟、请吃饭。”王某某把钱给了那人,那人又说:“放心,你爱人能出来。”

6、证人蔡景秀(丽湖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丽湖社区没有叫王某成的人。

7、证人于显清(北京永弘艺珐琅厂厂长)的证言证实,北京永弘艺珐琅厂位于郭某坞村X路边北侧,厂门口没有一个叫王某成的人卖景泰蓝,根本没有在路边摆卖景泰蓝的摊位。

8、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16日,刘某丁让我告诉缪某某给刘某丁回电话,3月17日早晨7点左右,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缪某某跟没跟你说过,让你给送7000块钱来。”我说:“他没跟我说。”董某某说:“我跟缪某某说好了,7000元我先用着,回来再说。”我给缪某某打电话,他说:“董某某现在有急事,急用钱,你把钱给她送去。”我从张某己家借了7000元钱给董某某送去了。

9、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我妹妹张某戊到我家借了7000元人民币。

10、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实,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一个人办事,开始从这个人家里要了5000元,后来又要了2000元,结果事没有办成,怀柔公安局民警传他到公安机关。

11、电话通话清单证实,缪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及与刘某丁、张某戊通话的情况。

12、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7年3月16日9时许,王某某向怀柔分局预审处报案称:2007年3月中旬,家住怀柔区X镇X村一个姓缪某男子骗走其7000元人民币,后下落不明。

三、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缪某某以帮助段某庚把其父亲段某从公安机关捞出为由,先后5次共骗取段某庚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段某庚的陈述证实,2006年11月下旬一天8点左右,缪某某来到顺义区X镇X村我的住处,说他从怀柔区看守所刚出来,我父亲托他帮忙,给弄出来,说联系好后给我打电话。2006年12月5日9点左右,缪某某说高检的一个哥们过来,在检察院,让我过去,我和宋某开车到怀柔区检察院门口找到缪某某,他说:“我高检的哥们正在给你父亲办那事呢,中午吃饭得用1万块钱。”过了大约20分钟,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1万不够,得2万。”我就给我同学郭某某打电话借2万块钱,他开车把2万元钱送了过来。郭某某和我开车到京北大世界门口找到缪某某,缪某某说再买2条烟,我又去大世界买了2条玉溪烟,花了440元。在车上,我把2万元钱和2条玉溪烟给了缪某某。2006年12月11日下午大约6点,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差不多了,找人还得用4万。第二天上午,缪某某来到顺义区X镇X村找到我,我借了一张4万的现金支票,开车拉着缪某某到顺义区X村信用社把支票换成现金,又买了4条中华烟,然后回到大韩庄我的住处,当时宋某也在,我和缪某某、宋某把钱和烟用报纸包在一起,缪某某拿着钱和烟就走了。2006年12月底的一天中午1点钟左右,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段某检察院退补了,还得找人,让我准备5万元钱。第二天,我带上5万块钱,开车到张各庄村南桥头把5万元钱给了缪某某。2007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父亲的事差不多了,再请请他们,你再给我拿过1万块钱来。”第二天11点左右,我和郭某某开车到怀柔,在国际会议中心门口把1万块钱给了缪某某。2007年1月中旬的一天8点左右,缪某某又到我住处找我,说:“你父亲段某这事快了,还得请客用5000元钱。”我就从包里拿出5000元钱给了缪某某。

我父亲段某因非法经营,被怀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缪某某说原来和我父亲段某在一个号里,说我父亲段某托他帮忙。缪某某说能托人把我父亲弄出来,我就信了。我共分5次给了缪某某x元,还有4条中华烟、2条玉溪烟。2007年3月我父亲段某被判缓刑出来后,说根本就没有托缪某某,后来打电话找缪某某,他的电话总是关机,我发觉是被他骗了。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4、5日左右,段某庚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人找我,说认识人能把我父亲捞出来,要用1万块钱,并让我把钱送到怀柔。我就带了1万块钱往怀柔走,在路上段某庚又给我打电话说1万不够,再找1万,我就到银三角加油站找站长康某借了1万块钱。段某庚让我把钱送到怀柔检察院门口,我不知道检察院在哪,我们就商量好在京北大世界见面。我把钱送到大世界后,段某辛狱友说要托人先买些礼品,买2桶茶、2条烟,把钱放在茶叶桶里送人,我没同意买茶,就买了2条玉溪烟。在我的车上,我和段某庚就把2万块钱和2条烟给了段某辛狱友。没过多长时间,段某庚又给我打电话说还需要四五万,要现金。当时我给了段某庚一张4万块钱的现金支票。过了春节,段某庚说他爸的狱友又找他要钱,你再借给我点,我和段某庚就一起在怀柔会议中心把1万块钱给了段某辛狱友,3次一共给了7万块钱。

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有一个男子来到段某庚的住处。那个男子走后,段某庚对我说你看看又要东西又要钱,这次又给了那个男子4万元钱和4条中华烟。同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4点钟左右,我和段某庚开车走到怀柔区杨宋某张各庄村X路口,段某庚让停车,那个男子正在路边等着,段某庚下车从后备箱拿出一个黑塑料袋(里面有四五万块钱)给了那个男的,我听段某庚说是因为父亲段某辛事给那个男的钱。

4、证人段某辛证言证实,2006年6月份,我因非法经营被怀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怀柔区看守所1区X号。同年10月底左右,我们号里进来一个诈骗犯嫌疑人缪某某,他呆了20天左右就被释放了。后来,我收到我妻子曹某某的来信说,张各庄村的小缪某家里了,二姨有病需要钱,家里没钱,我从段某国那拿的钱给二姨送过去了,你放心吧。我收到信后,感觉不对劲,我感觉到缪某某去我家骗钱了。2007年3月,我被判缓刑释放了,我妻子曹某某说:“缪某某说你托他,让他帮忙把你弄出去,还说他家里有亲戚,能给我办理取保候审,说托人得用钱。后来我妻子和儿子段某庚分四五次给了缪某某x元钱。我没托过缪某某,知道这事后,我听说缪某某又进了看守所,我就来这里报案了。

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初,我儿子段某庚对我说,从怀柔区看守所出来一个人找到他,说是他爸爸段某托这个人帮忙把他爸爸弄出来,让我儿子给准备2万元钱,我儿子就给他了,我儿子说那个人叫缪某某,是杨宋某张各庄村的。大约12月19日,我儿子把缪某某约到我家,缪某某跟我说,他媳妇的表哥好像姓房某在法院工作,他的事就是姓房某给办的。过了几天,我和我女儿段某艳开车经过张各庄村,看见缪某某在马某上摆鞭炮,我就下车问他我丈夫段某辛事办的怎么样了,他说,头元旦我丈夫段某一定能出来,还说,下午就去找办事的人。给完那2万后,缪某某又从我儿子要过几次钱,总共从我儿子那里拿走了x元钱,这些钱有7万是我借的,我从我外甥徐某某借了2万,从我外甥女李某某借了3万,从我女儿段某燕借了2万。段某在看守所里时,我给他写过信说二姨病了,需要钱看病,表弟小缪某家要钱了,给二姨看病,家里没钱,我去借,放心吧,我暗示我丈夫段某,姓缪某来家要钱了,我丈夫知道我二姨早就死了。我丈夫段某回信说,他在张各庄有个姨哥叫刘某,他没托人办过事。

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段某辛妻子曹某某为将段某从公安机关“捞出”,向其借款人民币2万元。

7、证人段某燕(段某之女)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左右的一天,我母亲找我说,有一个姓缪某能办我父亲的事,在元旦前能把我父亲从看守所捞出来,办这事得用10多万块钱,问我有没有钱,我就给我母亲拿了2万块钱。2006年12月底左右,我开车带我母亲到张各庄村路口,看见一个男子坐在一辆两轮摩托车上,我母亲说,看着那个人像小缪,我把车停下,我母亲下车就奔那个男子去了。我从后视镜里看见我母亲和那个男的说了一阵话后就回来了说,那个人是小缪(缪某某)。我说他办的怎么样了,我母亲说,下周四,我父亲就能回来了。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06年12月左右,曹某某为将段某从公安机关捞出向其借款人民币3万元。

9、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份,郭某某来顺义银三角加油站向我借人民币1万元。因为有一个人说能将段某庚的父亲段某从公安机关捞出来,需要用钱。

10、证人刘某壬的证言证实,缪某某、段某和我曾在怀柔区看守所一区X号监室内关押过。

11、证人张某癸的证言证实,缪某某、段某和我曾在怀柔区看守所一区X号监室内关押过,缪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段某接到他媳妇来信,缪某某曾到段某家里要过钱。

12、段某庚、郭某某、宋某某辨认笔录证实了缪某某就是先后5次骗段某庚钱的人。

13、段某与曹某某的通信证实缪某某以将段某“捞出”为名,骗取段某庚钱财。

14、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小营支行于2006年12月11日兑付4万元现金支票一张。

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缪某某的归案情况。

16、被告人缪某某的身份证明证实了其身份情况。

综上,被告人缪某某诈骗3起,共计骗取他人x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缪某某提出的第1、3点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提出的第2点辩解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缪某某能够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其中先行羁押的32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缪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单位及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兵

人民陪审员齐春英

人民陪审员马某洁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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