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7)丰刑初字第1299号,王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刑初字第129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巢湖市含山县X镇X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07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丰台区星河苑小区X号楼X号,趁房门未锁、室内无人之机,溜门入室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放在床下的手提包两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及书籍、衣物等物品,物品价值人民币991元。赃物已起获,部分赃款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陈述,证人狄某某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缓刑期间犯罪,应撤销前罪缓刑,与其所犯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05年9月4日至2006年1月10日先行羁押129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07年4月27日起至2008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一百六十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某燕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