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7)朝刑初字第01269号,窦某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2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南皮县,大学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27日被羁押,9月28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孙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以及被害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窦某某于2004年7月间,冒充中央电视台记者,谎称认识教育部的相关人员,以能帮助刘某某(女,44岁,河北省盐山县人)之女张某某到北京科技大学就读为名,在本区富顿中心D座X层大厅等地骗得刘某某人民币x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窦某某挥霍。

刘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04年10月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窦某某的亲属向刘某某退赔了人民币x元。

2006年9月27日,被告人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教育部人事司、北京科技大学的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文检鉴定书、相关的书证材料、现场照片、相关的书证材料以及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窦某某的亲属帮助其退赔了人民币x元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帮助其退赔了犯罪所得,本院对被告人窦某某所犯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9年9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将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更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王杰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浩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