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6)密刑初字第410号,阿体古铁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密刑初字第4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体古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X乡X村X组X号;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4年9月19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体古铁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鸿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体古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体古铁于2006年6月24日凌晨,到密云县东菜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李继杰家,窃得手机1部及人民币700余元,赃物价值人民币1196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阿体古铁刑罚。

被告人阿体古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体古铁于2006年6月24日凌晨,窜至北京市密云县东菜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李继杰家,以爬楼、钻窗为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1196元的x型手机1部及人民币700元。现手机已收缴并发还失主。

针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调取和收集的如下证据:失主李继杰的陈述,证人曲比曲伍、曲木西体、地日子乌、阿米者火、熊不拉的证言,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03)江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阿体古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体古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体古铁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体古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阿体古铁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体古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4日起至2007年4月23日止;罚金已交纳265元,余款735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七百元,发还失主李继杰;作案工具微型手电筒二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明

审判员杜娟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毅

何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