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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密刑初字第447号,许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密刑初字第447号

公诉机关(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7月28日因诈骗被密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密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41岁,农民,住(略);系被告人许某某之继父。

(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于2006年8月21日23时许,窜至密云县十里堡中学东墙外路边,窃得东风牌洒水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x元。现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定被告人许某某为限制责任能力,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刑罚。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06年8月21日23时许,窜至密云县十里堡中学东墙外路边,以撬锁为手段,窃得东风牌141型洒水车1辆,后被民警抓获,赃物价值人民币x元。现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鉴定,被告人许某某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为限制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调取和收集的如下证据:失主贾国兴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生物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密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某是初犯,自愿认罪,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2日起至200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明

审判员杜娟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毅

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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