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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通刑初字第00751号,方长飞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通刑初字第007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长飞,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X街道办事处项河村X组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长飞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方长飞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楼X单元X层,采取砸窗玻璃、钻窗入室的手段某入X室李某某(男,39岁)家中,窃取人民币x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100元)、“松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等物;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身份户籍情况查询记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方长飞予以惩处。

被告人方长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方长飞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楼X单元X层,采取砸窗玻璃、钻窗入室的手段某入X室李某某(男,39岁)家中,窃取人民币x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100元)、“松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等物;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1月26日21时40分许,胡某某发现家中(加华印象街X号楼X单元X室)被盗,丢失现金x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及“松下”手机1部,家中卧室南侧东边的窗户被砸坏了。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1月26日晚上,李某某发现家中(加华印象街X号楼X单元X室)被盗,其妻子胡某某就报警了;2006年9月5日18时许,李某某得知曾给其家装修的电工方长飞在窑厂胡某的一个饭馆里,因怀疑家中是被方长飞盗窃的,便与段某某一起找到方长飞,方长飞承认李某某家中的财物是其所窃,李某某和段某某就把方长飞扭送到派出所。

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5日18时许,因怀疑李某某家被盗是曾给李某某家装修的电工所为,李某某与段某某一起到窑厂的一个小饭馆找到那名电工,那名电工承认了春节前盗窃李某某家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事实,李某某和段某某就把那名电工扭送到派出所。

4、书证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方长飞经辨认,指出加华印象小区芙蓉园X号楼X室是其盗窃的作案地点。

5、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60型、旧)1台价值人民币3100元,松下牌手持电话(GD88型、旧)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

6、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地理位置、建筑物格局、被盗房间的结构及窗玻璃、墙壁、门锁被破坏的情况。

7、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玉桥派出所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06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得知加华印象街X号楼X室被盗后立即赶到现场,2006年9月5日20时许,李某某、段某某将盗窃犯罪嫌疑人方长飞扭送至玉桥派出所。

8、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出具的身份户籍情况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方长飞的出生日期、民族、户籍地等情况,此人无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长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长飞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长飞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方长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长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5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方长飞赃款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某华

人民陪审员张明志

人民陪审员耿桂苹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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