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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刑初字第74号,吕某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51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昌平区回龙观金榜园小区六号楼下,明知袁某甲、袁某、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行骗,仍通过电话编造事实,帮助三人骗取马某某(男,75岁)的信任,后骗得马某某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后被抓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某辩称,袁某甲、袁某、缪某某三人是雇佣我的车辆,我没有参与诈骗马某某人民币,也没有分得赃款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4日1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金榜园小区X号楼下,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袁某甲、袁某、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行骗,仍通过电话编造事实,帮助袁某甲、袁某、缪某某三人骗取马某某(男,75岁)的信任,后骗得马某某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07年3月14日11时30分,我从中关村医院出来,有一个女的拦住我,她说“我给我叔叔带点东西,他没在家,我想把东西先放您那”,我就同意了。那女的就让我上了他们的红色轿车,司机和二名男子在车里。我一上车,那女的就让司机下车,并从车里拿出一个红纸盒子,里面装着两个瓷瓶,她说把这两个瓷瓶放我家里。12时30分左右,我们开车到了回龙观金榜园我的家中,我就带着两男一女上楼了,司机没有上楼在车上。进屋后,高个男子说“老总打电话让我们今天必须赶到天津办事,我们带的钱不够,想从您这里借点,”我说“我要借你们也就20多万”,我就把存折和国库券都拿出来了,高个男子一数是24.5万元,他说“我们也不白借,我过几天还您50万。”于是他拿出一张介绍信,在下边写上“从马某某处借24.5万元人民币,三天后还50万元人民币”。写好后,我看了一下介绍信,就让他们放在桌子上。之后高个男子让我跟着去取款,我就又出来坐上他们的车,跟着他们去三家银行共取款25万元交给他们。高个男子留给我一个号码,让我有事给他打电话。之后他们给我打了一辆出租让我回家,他们也走了。我回到家发现介绍信没有了,我就给那手机打电话,怎么都不通,发现自己受骗了,这才报警。那天他们在我家一共打了2个电话,都是袁某打的。第一个电话他说是给他们单位打的,他打通电话让我接的,让我问有没有袁某这个人,我接过电话问,对方在电话里说有,在北京出差呢,说完就挂了;然后又拨电话,让我问货到没有,我问了,对方说货收到了,三天以后付款,说完就挂了。我是用他的手机打的,用的是同一部手机。

2、证人袁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在海淀区X村医院门口,缪某某先与老人搭话,说来北京找人没找到又急于离开,有花瓶欲寄放在老人家中,取得老人信任后,老人带领我们三人来到家中,后我们称去天津开会所带钱款不足,欲从老人处借款,并称两、三天后加倍返还。袁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介绍信、送货单、工作证等给老人看,说明我们是哪个单位的,并由袁某当场打了一个电话,由老人进行询问。老人相信后拿出存单、存折,共计24.5万元,袁某给老人写了欠条,说是借款25万元,三日后返还50万。我们三人陪同老人分别从三个银行取款25万元(包括5000元利息)。回到住处后,我们三人每人分得7.6万元,给了司机2万元。司机是袁某找的,从2月7日开始天天拉我们出去骗钱,但只骗到这一次,只给过司机这一次钱。骗老人用的花瓶是袁某从玉泉路花瓶市场花100余元购买的,介绍信和送货单都是买来的,介绍信是以江苏羊绒集团公司的名义开的,章是袁某盖上的,给老人打的欠条让缪某某给偷拿回来后撕了。经辨认,被告人吕某某是司机。

3、证人袁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们在中关村医院门口遇见一个老头,缪某某跟他说车上有个花瓶,是送给亲戚的,我们着急开会,花瓶放在身上不方便,想暂放在老头家保管三日。老头同意后我们去他家,又提出向他借钱,说来北京开会,身上没钱了,如果老头能借钱,我们保证三天后加倍偿还。我给老头开了介绍信,说我们是正规单位,老头被我们的话打动了,我就给老头在介绍信上写了还款50万元。之后他就带我们去银行取钱,共取出24.5万元,我们先给了司机500元让他走,但他又回来找我们要钱,说“你们骗了那么多钱,给我分的太少”,我们做贼心虚,怕他告密,为了堵住他的嘴,就给了他2万元,我们三人每人分7.5万元。我给老头开的介绍信不知怎样又到了缪某某的手里,被她撕掉扔了,用来骗老头的花瓶是司机跟我一起去玉泉路一个古玩批发市场花180元买的。在老头家里,我拨了一个电话打给姓吕某司机,我们事先和司机说好了,有电话打过来他就接,说我们是介绍信上的公司的人。我打通电话后,说我是袁某,然后让老头接听,他就问公司是否有我们几人,老头挂了电话后说电话里的人说我们在北京。经辨认,被告人吕某某是司机。

4、证人缪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在路上遇到一个老头,我和袁某一起说来北京找亲戚没找到,能不能先把带着的两个花瓶放在他家,其实就是想到他家去骗钱。我们到他家后,就是袁某说的,具体说了什么没记住,把老头的钱骗出来了,老头带我们到银行取了25万元人民币。我们三人平分了,每人7万多元。他们给司机多少钱不知道,也没看到。

5、手机通讯记录查询单,证实:2007年3月间,袁某与被告人吕某某电话联系频繁,其中,在案发当日的12:31和12:33,袁某两次用自己的手机给被告人吕某某的手机打电话,此时袁某等三人正在被害人马某某家中行骗,被告人吕某某在楼下驾驶的车中等候。

6、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2007年3月14日18时05分,昌平公安分局回龙观派出所接到马某某报案后,2007年3月27日8时,将被告人吕某某查获。

7、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证实:2007年3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首科花园小区CX号楼X单元楼下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其驾驶的桑塔纳轿车1辆(车号:京x),红色礼盒1个(内有瓷瓶2个)。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吕某某的辩解,经查:在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对其参与共同实施诈骗的事实予以印证,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桑塔纳轿车1辆(车号:京x)一辆,车钥匙四把,发还黄飞;礼盒一个(内装瓷瓶两个),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吕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爱军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辛桂珍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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