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乐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1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2003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美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郭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07年9月25日1时许,窜至大兴区X镇X村李金马家中盗窃暖气片79片(价值人民币1027元),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郭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已另案处理)于2007年9月25日1时许,在北京市X村X村李金马家中盗窃暖气片79片,后将所盗窃的暖气片销赃,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三人伙分。被盗窃暖气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7元。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其所参与盗窃的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盗失主李金马、被告人张某某及郭某某、陈某某分得的赃款人民币700元被扣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退缴了其余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被盗事主李金马的陈某,证实最近我家正在拆迁过程中,家里的东西已搬走就剩下屋内的暖气没有拆,我每天都开车过去看一下,今天(2007年9月25日)凌晨2时发现我家门锁被撬了,屋内的七组暖气片被盗的事实;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07年9月24日23时下班后,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辆车装暖气片,我就找了我妹夫陈某某,说用一下他的车到北程庄拉点东西。然后我们就一起去北程庄找张某某,找到张某某后就开车到民居装暖气片,我也帮忙装,装完后到北京市大兴区X村废品收购站把暖气卖了一千多元钱,张某某分给我300元事实;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24日晚上,郭某某给我打电话用我的车拉东西,我就开车去了北程庄,我的车是银白色的中意面包车。到了以后我看他与张某某在一起,他们就把我带到一家门口,他们俩个就从院子里往外搬东西,搬到车上时我看是暖气片,我就觉得他们是在偷东西,因为是亲戚我没好意思说。后来再搬时他们还让我在车上扶着点,我就到车后面给扶着。装完后我就开车走了。他们俩不知谁说的把暖气片卖了,谁说的我没注意。后来就到了狼垡的一个收废品的地方,我在车上坐着,他们俩个把暖气卖了,在车上张某某给我100元说是油钱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25日凌晨我开的收废品的地方来了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车上有三个人,他们说要卖暖气片,是坏暖气片,问多少钱一斤,我媳妇(杜某某)说13元一片,他们也同意这个价钱,他们其中两个人把暖气片从车搬下来,有70多片,我一共给了他们1000元钱,他们就开车走了,后来我和我媳妇就被带到派出所的事实;
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24日晚上,我正家待着,来了三个人,他们开一辆灰色面包车,其中一个个子比较高的问我收暖气片吗,我说收。问他们哪来的,那人说是拆迁留下来的,之后问我多少钱,我说论斤要(称),那人说论片,每片14元,我说12元钱,最后商量按13元收,大约有70多片,总共1000元。之后他们就把车上的暖气片搬下来了,我把钱给了那个穿迷彩服的人,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后来警察在我们院里发现了暖气片,我和我丈夫(王某某)被带到派出所的事实;
6、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我因要回河南老家没有路费,因北程庄有部分人都已搬迁走了,只剩下几户还没有搬,我就在街上转,走到一家门口,从大门的门缝看见院子里有两扇塑钢门,屋里有卸好的几组暖气片,想这都给我准备好了,我就进到院子里将暖气片搬到大门口处,我看东西太多,就打电话给郭某某让他找车来拉暖气片,他说在工地还没有下班,我说我在我住的地方等他,我把大门关上就走了。(晚上)11点30分左右,郭某某来了,他说车一会就来。车是陈某某的,我们三个人就去了那家,把车停在门口,把暖气片搬到车上开着车就走了。我说赶紧找个地方卖了,陈某某就开着车到了一个收废品的地方,是俩口子收的我们暖气片,说13元一片,我们就同意了,他们给了1000元钱,我们就开车走了。在车上我给了陈某某100块钱,给了郭某某300块钱,我得了300块钱,剩下的300块钱我给了刘保全了,因为是他告诉我偷暖气片的地方。后来我就被抓了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接被盗事主报案后在大兴区X镇X村附近抓获嫌疑人陈某某、郭某某。经讯问郭某某,公安民警于2007年9月25日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的事实;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的被盗暖气片价值为人民币1027元的事实;
9、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被盗暖气片79片被扣押并已发还被盗失主李金马及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被扣押的事实;
10、作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痕迹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及平面示意图,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暖气片现场情况;
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1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事实;
12、罪犯释放证明,证实经减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3年7月7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执行刑期期满被释放的事实;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缴纳罚金和退缴非法所得,可视为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和理由均成立。据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5日起至2008年5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俊东
人民陪审员崔广林
人民陪审员杨慧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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