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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挪用公款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刑终字第0126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5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徐水县,大专文化,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现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处级调研员,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8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生),男,5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崇文区东华危旧房改建处主任(法定代表人),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6)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同期利息一千九百二十五元(2000年9月8日至同年9月15日,按北京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向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共同追缴,后发还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四、已追缴的被告人刘某乙受贿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6)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吉祥

代理审判员杨海澄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二ОО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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