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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雅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教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4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雅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乙X号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教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教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雅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宝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科教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科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纪明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甄洁莹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波、上诉人教科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宝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教科行公司与教育部所属中国学校体育研究会共同主办“全国中小学体育游戏拓展和体育教学方法创新活动”,教科行公司委托雅宝公司承担活动培训工作的会务、参观及接待工作,双方签署委托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协议签署后,雅宝公司即准备会务接待工作,并与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星光梅地亚酒店中心(以下简称梅地亚酒店)于2008年1月7日签订酒店预定协议书,并支付20万元定金,根据雅宝公司与梅地亚酒店的协议,如活动举办前三天取消,梅地亚酒店将收取100%定金。后因教科行公司原因,活动一直不能按期举行,教科行公司于2008年4月3日函至雅宝公司称取消活动。教科行公司的违约行为使雅宝公司向梅地亚酒店支付的20万元定金无法收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教科行公司赔偿雅宝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违约金x元。

教科行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教科行公司与雅宝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规定,“雅宝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即付教科行公司风险保证金50万元”,但教科行公司未履行其承诺,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成立。双方签订协议的协商阶段,雅宝公司就表达过预付定金之意,教科行公司当时认为雅宝公司的操作失当,以电话、短信方式提醒对方,但雅宝公司还是交付定金。教科行公司已经尽到提醒义务,雅宝公司的损失与教科行公司无关。综上,不同意雅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教科行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雅宝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教科行公司与教育部所属中国学校体育研究会共同主办“全国中小学体育游戏拓展和体育教学方法创新活动”,其中主要工作之一是教师培训工作,特委托雅宝公司作为协办单位承担教师培训的会务、参观及接送站等工作。培训人数初定x人,分17批安排。经雅宝公司推荐,教科行公司认定住宿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梅地亚酒店(暂定),时间定为2008年3月22日至4月25日。为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雅宝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即付教科行公司风险保证金50万元,教科行公司需于2008年3月18日前拨付第一笔款,于2008年4月15日前拨付第二笔款,余款于活动结束当天付清。因教科行公司原因变动本协议内容,雅宝公司有义务积极配合,若因变动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由教科行公司承担责任并对雅宝公司及连带方进行赔偿。若因不可抗力取消本活动,责任由教科行公司承担,除退还风险金外,赔偿雅宝公司本活动连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另支付雅宝公司活动总标的1%-3%费用作为损失、劳务补偿。该合同上代表雅宝公司签章的为雅宝公司的副总经理任翼津。2008年1月16日,教科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向任翼津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为:千万别交星光梅地亚的20万,我现还在开会,宋司长咨询了学会法律顾问。顾问意:协议规定协议即付风险保证金,未付前协议不生效,凭不生效的协议去付协议的后期款项,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任何一家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几个领导已质疑,故您千万别付款,若已付,速追回,别有损失,耽误我的事我可与领导们周旋,我也绝不会怪您,但您别损失,切切!会后电话联系您。2008年3月20日,黄某某再次向任翼津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为:您打电话、下午到我公司和您的信息,我看到也收到,您别为难,也别担风险。赶紧把交饭店的钱收回,也给明总一个交待。五十万保证金没交,已签的委托服务协议教育学会的领导就认为我的朋友不信任我,我所签的协议无效……2008年1月16日,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向雅宝公司出具20万元支票收据一份,2008年1月22日,雅宝公司以转账支票方式向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划款20万元,转账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1月19日。2008年4月3日,教科行公司致函雅宝公司称:由于教育部主管部门变更主办单位等原因,活动计划一拖再拖,至2008年4月2日决定,主办单位确定为中国教育学会体育专业委员会,我公司作为承办单位,推迟到明年再举办。这一决定使得贵公司的前期筹备工作为无效劳动并会造成经济损失,对此深表歉意。另查,雅宝公司与教科行公司在委托服务协议订立之前,雅宝公司对于教科行公司承办活动过程中涉及教师培训的会务、参观及接送站等工作的报价为380元/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委托服务协议、中国民生银行帐户明细对账单、转账支票、收据、手机短信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雅宝公司与教科行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并承担。从2008年1月16日教科行公司向雅宝公司发送的手机短信的内容上看,教科行公司已经阻止雅宝公司交纳梅地亚酒店20万元,从合同的履行情况上看,雅宝公司向梅地亚酒店交付20万元支票的出票时间为2008年1月19日,账户划款时间为2008年1月22日,因此,雅宝公司在教科行公司已进行提醒告知后仍自行支付梅地亚酒店的20万元,属雅宝公司扩大的损失,雅宝公司无权要求教科行公司予以赔偿。雅宝公司要求教科行公司支付梅地亚酒店定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教科行公司于2007年4月3日书面通知雅宝公司解除合同,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即终止,但教科行公司应当向雅宝公司赔偿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关于损失的赔偿方法,根据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若因不可抗力取消本活动,责任由教科行公司承担,除退还风险金外,赔偿雅宝公司本活动连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另支付雅宝公司活动总标的1%-3%费用作为损失、劳务补偿。该条款为双方对于非因教科行公司原因所致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标准,现因教科行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亦应适用该赔偿标准,由于雅宝公司并未提供除交纳梅地亚酒店20万元以外有关损失的证据,以证明具体损失情况,因此,该院酌定按照活动总标的1%赔偿标准予以赔偿。雅宝公司与教科行公司在委托服务协议订立之前,雅宝公司对于受托事务的报价为380元/人,教科行公司称其并未接受该报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约过程中对于调整上述价格达成一致,因此,该院认定合同中涉及的雅宝公司活动总标的1%计算方法为380元/人x%,即x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教科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雅宝公司六万二千七百元;二、驳回雅宝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雅宝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雅宝公司定金损失不是扩大的损失,是教科行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雅宝公司2008年1月19日支付定金时,无法对教科行公司在2008年3月22日必然不履约作出准确判断,双方也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所以,是教科行公司违约造成的雅宝公司定金损失。二、教科行公司本身就无力履行合同,其所说合同无效只是一种说辞。1、教科行公司未向雅宝公司提供举办此次活动的批文和参加培训活动的人员情况,更无一人参加培训,这是其自身无力履行合同的必然结果。2、因雅宝公司多次要求教科行公司提供举办此次活动的批文和参加培训活动的人员情况未果,雅宝公司对教科行公司能否履行合同有疑虑,为妥善起见,且考虑教科行公司将于2008年3月18日支付给雅宝公司的费用远高于雅宝公司应给付的合同保证金,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为防范风险,雅宝公司未支付保证金。三、短信是否真实发送给雅宝公司人员需进一步核实,短信存在与否不能构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也不产生双方可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1、短信是否真实发送至雅宝公司人员,需进一步核实,现尚不能直接认定雅宝公司人员收到此信息。2、雅宝公司预定酒店,教科行公司安排人员入住,不能因有无短信的沟通而改变合同的履行。3、支付定金是预定酒店的必要环节,既然短信存在与否不能免除教科行公司合同义务,雅宝公司因教科行公司违约产生的损失就应当赔偿。故请求支持雅宝公司要求教科行公司赔偿2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教科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合同没有解除,教科行公司没有违约。雅宝公司没有给付50万风险保证金,属违约在先。雅宝公司给付梅地亚酒店定金时,教科行公司以短信提醒过对方,一审判决对雅宝公司扩大损失的认定是正确的。

教科行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对雅宝公司没按约交付50万元风险保证金的违约事实未予认定。因雅宝公司该违约行为,致使教科行公司及活动主管部门对雅宝公司的履约诚意及实力产生质疑,使得有关部门作出推迟举办活动的决定。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解除合同,雅宝公司也未有此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三、雅宝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有证明力。委托协议不是通过招投标活动签订,投标文件也未有教科行公司的盖章或人员签字且没给过教科行公司,故投标文件不能作为证据。四、合同第八条针对的是诸如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等情况作出的约定,不能适用于正常情况。一审判决对此条的适用认定有误。五、雅宝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损失或劳务费,一审判决赔偿损失有误。综上,请求驳回雅宝公司诉讼请求。

雅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不同意教科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第一项正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雅宝公司与教科行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主要内容:教科行公司与教育部所属中国学校体育研究会共同主办“全国中小学体育游戏拓展和体育教学方法创新活动”。教科行公司委托雅宝公司作为协办单位,承担教师培训工作的会务、参观及接送站等工作。培训人数初定x人,分17批安排。住宿地点暂定星光梅地亚大酒店,住宿期限自2008年3月22日至4月25日。2008年3月10日前,教科行公司将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给雅宝公司。雅宝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前做出培训活动方案和预算作为合同附件,培训费以此为准。雅宝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即付教科行公司50万元风险保证金,活动出现问题,属雅宝公司责任的,支出费用从风险保证金中扣减,未出现扣除情况,活动结束当天退还雅宝公司。教科行公司2008年3月18日前拨付总费用的50%,4月5日拨付总费用的40%,余款活动结束当天付清。因教科行公司原因变动协议造成损失,由教科行公司对雅宝公司及连带方进行赔偿。因不可抗力取消活动,由教科行公司退还风险保证金,赔偿雅宝公司本活动连带方损失并另支付雅宝公司活动总标的1%-3%的费用作为损失和劳务补偿。协议双方盖章、签字生效,至活动结束双方结算全部帐款、退还风险金止。雅宝公司职员任翼津代表公司盖章、签字,教科行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盖章、签字。上述协议签订后,雅宝公司未给付风险保证金。

2008年1月7日,雅宝公司与梅地亚酒店签订合同,约定入住时间2008年3月22日至4月25日。活动举办前3天取消活动,酒店收取100%定金。

2008年1月16日,黄某某向任翼津发送手机短信,中心意思:因有关人员认为雅宝公司未给付保证金前合同不生效,让雅宝公司不要付给酒店20万元定金,如已付,立刻追回(内容详见一审查明)。同日,雅宝公司向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交付2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出票日期记载为2008年1月19日。

2008年3月20日,黄某某向任翼津再次发送手机短信,中心意思:因雅宝公司未给付50万风险保证金,教育学会领导认为合同无效。要求雅宝公司收回给酒店的钱(内容详见一审查明)。

2008年4月3日,教科行公司致函雅宝公司,告知活动推迟到明年。因雅宝公司未给付保证金,双方合同无效(内容详见一审查明)。

2008年5月5日,梅地亚酒店出具《证明》,证明雅宝公司在2008年4月3日告知酒店活动取消,按合同,20万定金不退。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委托服务协议》第七条,雅宝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即付教科行公司50万元风险保证金。雅宝公司未先行履行该义务,教科行公司以此为由,于2008年1月16日以短信方式通知雅宝公司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明确告知雅宝公司不能支付20万元定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雅宝公司因其首先违约致使教科行公司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负。根据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雅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六十一元,由北京雅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六十八元,由北京雅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四千三百元,尚欠一千三百六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纪明

代理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甄洁莹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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