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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妨害公务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3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4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玲、甘素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4日下午4时左右确山县公安局110指令:瓦岗乡X村黑石冲窑厂有人打架。瓦岗派出所民警朱××、袁×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对现场打架进行制止。瓦岗乡X村邢中组村民鲁某某酒后对出警民警朱××侮辱、欧打,民警袁×对现场拍照,鲁某生抱着袁×阻止其取证。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登记表,法医鉴定,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判处。

被告人鲁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下午16时许,瓦岗派出所民警朱××、袁×接到110指令后,到邢店村黑石冲窑厂出警制止打架,被告人鲁某某酒后对出警民警朱××侮辱、殴打,经法医鉴定朱××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的陈述,证人袁×、王××、密××、李××、孙××、胡××、姜×、赖××、王××、孙××、刘××、安××、孙××、薛××的证言,确山县公安局(确)公(伤)鉴(法)字(2010)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确山县公安局瓦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出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2000)确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鲁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鲁某某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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