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X层。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300-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X号华信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零七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五十四元(已交纳)。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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