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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大庆第十一中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0-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庆经终字第154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庆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新,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大庆第十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崔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校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波,大庆奋斗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大庆第十一中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2)让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又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2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00元,减半收取1030.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卓琳

代理审判员张德武

代理审判员周铁峰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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