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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8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汇欣综合楼X层多功能厅。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瑞雪,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臣服务公司)因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富臣服务公司原审诉称:2006年1月5日,富臣服务公司与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发展公司)签订《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补充协议》、《泰德时代新托福保证金合同》、《泰德时代新托福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特许加盟合同》,约定泰德发展公司授权富臣服务公司特许经营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在合同签订前以及履行过程中,泰德发展公司一直称自己为ETS(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x)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唯一合作伙伴。事后富臣服务公司发现泰德发展公司并非ETS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唯一合作伙伴,其他相关公司也在使用ETS相关产品。因泰德发展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富臣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补充协议》、《泰德时代新托福保证金合同》、《泰德时代新托福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特许加盟合同》;要求泰德发展公司返还加盟费28万元并赔偿损失40万元(包括书费1.5352万元、报纸刊登广告的广告费20.57万元、更换旧办公地点违约金1.86万元、新办公地点租金损失1.25万元、图书城广告费损失0.35万元、路牌广告费1.2万元、电话亭广告费1.92万元、制笔费用损失0.078万元,实际只要求40万元,超出部分放弃),同时要求泰德发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泰德发展公司原审答辩并反诉称:2006年1月5日,双方签订了《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补充协议》、《泰德时代新托福保证金合同》、《泰德时代新托福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特许加盟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系泰德发展公司创立的一种运营模式,是新托福培训项目的经营策略、经营程序及专有技术的统称,泰德发展公司在与富臣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富臣服务公司并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品牌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等各项费用,现富臣服务公司已付费用28万元,截至2006年3月3日,已拖欠各种费用达49.6219万元,其拖欠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泰德发展公司不同意富臣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补充协议》、《泰德时代新托福保证金合同》、《泰德时代新托福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特许加盟合同》;要求富臣服务公司给付2007年3月20日止的特许权使用费7.2164万元、广告基金2.4055万元;要求富臣服务公司给付违约金12万元;要求富臣服务公司停止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并将其持有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的相关资料退还。

针对泰德发展公司的原审反诉,富臣服务公司原审答辩称:2006年1月5日,富臣服务公司与泰德发展公司签订《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补充协议》、《泰德时代新托福保证金合同》、《泰德时代新托福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特许加盟合同》,约定泰德发展公司授权富臣服务公司特许经营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在合同签订前以及履行过程中,泰德发展公司一直称自己为ETS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唯一合作伙伴。事后富臣服务公司发现泰德发展公司并非ETS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唯一合作伙伴,其他相关公司也在使用ETS相关产品。因泰德发展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同意泰德发展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月5日,泰德发展公司与富臣服务公司签订《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约定:泰德发展公司成功地创立出泰德时代新托福考试英语培训项目的运营模式,包括能使新托福考试英语培训项目在英语培训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而设计的经营策略、经营程序及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泰德时代新托福考试英语培训项目的课程、课件、软件、教材、著作权、商业秘密、集中广告计划,销售及管理培训计划等,以下统称: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泰德发展公司独家拥有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权。富臣服务公司拟取得在特许区域内从事新托福英语培训业务,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并在特许区域内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的权利;“许可方”是指在中国独家拥有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的所有权,并有权授权或许可他方在特定区域内,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的法人,本合同中指泰德发展公司;“被许可方”是指依据本合同经泰德发展公司授权,在规定的特许区域及期间内从事新托福英语培训业务时使用上述系统并在特许区域内可以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系统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本合同中指富臣服务公司;品牌加盟费:泰德发展公司授权富臣服务公司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富臣服务公司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开办泰德时代新托福考试英语培训学校(包括富臣服务公司再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而应当向泰德发展公司交纳的费用,该费用为泰德发展公司一次性收取并不可退还;特许权和特许权使用费:泰德发展公司许可富臣服务公司使用上述系统或富臣服务公司的被许可人使用上述系统的权利为特许权;富臣服务公司或富臣服务公司的被许可人在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向泰德发展公司定期支付的费用为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被许可方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的旨在提高特许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的市场推广款项,广告基金按照广告基金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下使用;泰德发展公司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将上述系统在特许区域的使用权(特许权)授予富臣服务公司,富臣服务公司有权在特许区域使用上述系统设立并经营泰德时代新托福英语培训学校;同时,富臣服务公司有权再授权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使用上述系统设立泰德时代新托福英语培训学校并开展本合同规定的特许业务;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在中国境内的各项权益均由泰德发展公司享有,但本合同规定由富臣服务公司享有的权利除外;双方同意,为促使富臣服务公司完全遵守泰德发展公司制定的要求和标准并维护上述系统的商誉,富臣服务公司在泰德发展公司未授予《授权书》前,不得开展特许业务;富臣服务公司须经泰德发展公司审核并授予《授权书》方可进行招生及再授权许可第三方经营特许业务,富臣服务公司必须使用泰德发展公司提供的再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再授权许可第三方的特许业务;泰德发展公司授予富臣服务公司特许权开展特许业务的业务区域:中国天津市,含天津市行政所辖各区县、经济开发区;授权期限自2006年1月5日至2009年12月30日止;品牌加盟费为人民币30万元,含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品牌加盟费;品牌加盟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富臣服务公司以支票形式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品牌加盟费交纳之后,如果富臣服务公司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富臣服务公司承诺不要求泰德发展公司退还品牌加盟费;富臣服务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按富臣服务公司特许业务营业总收入的相应比例向泰德发展公司交纳;双方同意,设立最低特许权使用费;最低特许权使用费标准为6万元/年(人民币)。若富臣服务公司特许业务年营业总收入按相应规定计算,特许权使用费高于最低特许权使用费,则富臣服务公司须向泰德发展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富臣服务公司自行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特许权使用费:富臣服务公司第一特许年度最低特许权使用费须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其他特许年度最低特许权使用费富臣服务公司须于新一特许年度开始之日起7日内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富臣服务公司特许业务年营业总收入按相应条款规定计算,特许权使用费高于最低特许权使用费,则富臣服务公司须于每一特许年度结束后7日内向泰德发展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富臣服务公司交纳人民币10万元保证金;富臣服务公司自行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所需交纳的广告基金为人民币2万元/年;第一期广告基金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富臣服务公司以支票形式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第二、三、四期广告基金于每特许年度头10日内,富臣服务公司以支票形式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泰德发展公司保证合法拥有泰德时代新托福英语教学品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富臣服务公司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期限向泰德发展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泰德发展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富臣服务公司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泰德发展公司发出通知后60日内,如富臣服务公司未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泰德发展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包括期满或转让或提前解除)时,富臣服务公司应不再拥有本合同规定的特许权;富臣服务公司应当完成相应行为及事项,该义务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应属富臣服务公司的持续性义务,包括富臣服务公司应在7日内与泰德发展公司结清所欠付的费用;立即停止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内容的规范手册、作业手册、训练手册、销售手册及辅助资料、推广影片及促销资料,以及泰德发展公司依本合同规定交付富臣服务公司使用的一切商业秘密资料,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含有“泰德时代新托福”或任何类似名称、标记、称号广告等销毁或交付给泰德发展公司,并按照泰德发展公司要求尽速将泰德发展公司租借予富臣服务公司的任何设备退还泰德发展公司等等。

同日,富臣服务公司与泰德发展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富臣服务公司承诺于2006年2月15日前以支票形式全额向泰德发展公司交纳第一特许年度最低特许权使用费和第一期广告基金共计18万元;若富臣服务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金额向泰德发展公司交纳,泰德发展公司有权终止原合同,富臣服务公司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整;双方签订的《泰德时代新托福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中约定:泰德发展公司应在北京设立专门的帐户,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款项,该款项将用于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的全国范围内的年度广告宣传;泰德发展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区域加盟商或/和单体加盟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基金款项使用财务报告;基金款项将用于全国性广告宣传等等。双方签订的《泰德时代新托福保证金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富臣服务公司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等等;双方还签订了《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特许加盟合同》。合同签订后,富臣服务公司陆续向泰德发展公司交付了加盟费28万元,并开始进行相应的宣传及准备工作。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富臣服务公司并未开展招生工作。2006年1月20日、同年4月7日,泰德发展公司向富臣服务公司发放了相关支持文件、物品,并于同年3月完成了培训系统、模拟考试系统的安装及相关手册的移交工作。此外,泰德发展公司还向富臣服务公司的教师颁发了培训证书。2006年12月21日,泰德发展公司向富臣服务公司发出告知函,表示因富臣服务公司严重违背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经多次交涉无效,根据合同第15.3条、第15.8条之相关规定,泰德发展公司决定即日起终止合同,责令富臣服务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泰德发展公司授权使用的一切品牌、资料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新托福培训系统、新托福模拟考试系统等等。

2004年7月15日,ETS出具授权声明,表示ETS授权泰德发展公司分销x课件、托福考试准备材料、以泰德教师培训项目和x课件为特色的ETS培训模件和材料、GRE测试准备材料、TSE材料、口语材料;授权泰德发展公司作为其区域内的代理监控市场和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步骤和程序,包括所有必要的合法执行措施以强制遵守,或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寻求赔偿或其他补救的方法,鉴于以上目的,ETS授权泰德发展公司采取所有此类手段,包括代表ETS和泰德发展公司采取法律程序来执行以上的权利。

在泰德发展公司的《品牌加盟手册》中,带有“ETS中国唯一合作伙伴―泰德教育集团”、“泰德教育集团成为ETS授权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唯一合法的新托福培训服务机构”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富臣服务公司提交的《品牌加盟手册》、泰德发展公司宣传彩页、泰德发展公司新托福教师培训通知、考试指导手册、新闻发布会照片、报纸复印件、模考系统授权书、培训系统授权书、电汇凭证及发票、报纸广告、广告认刊书、发票及付款协议、办公用品发票、《卡式电话亭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代理合同》、《广告合同》、发票、照片及图片、富臣服务公司原办公地点租赁合同及住所租赁使用证明、原办公室地点房租发票及押金收据、出租人说明、授权委托书及收据、新办公地点房屋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新托福考试指南及模拟试题》、模拟考试系统、泰德发展公司为富臣服务公司的教师颁发的培训证书、教育部官方考试报名信息网发布的ETS官方宣布的关于教师培训的内容、公证书、世界图书公司出版的《新托福考试官方指南》、ETS官方授权声明、告知函等,泰德发展公司提交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补充协议》、ETS授权声明、发放确认表、验收确认单、《保证金合同》、《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付款凭证、《模拟考试系统特许加盟合同》、VII手册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原审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富臣服务公司与泰德发展公司签订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相关附属协议,是基于欺诈从而导致富臣服务公司作出错误表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第一,泰德发展公司向富臣服务公司提供的《品牌加盟手册》,并不足以构成欺诈。理由是:泰德发展公司的《品牌加盟手册》的名称被界定为“泰德新托福品牌加盟手册”,其介绍内容为“泰德新托福系统”。《品牌加盟手册》中虽带有“ETS中国唯一合作伙伴-泰德教育集团”、“泰德教育集团成为ETS授权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唯一合法的新托福培训服务机构”等内容,但上述内容仅是对“泰德新托福系统”的一种辅助介绍,且上述内容在《品牌加盟手册》中还具有相关的解释;而从《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其附属协议的约定看,特许内容在该合同中明确定义为“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因此,《品牌加盟手册》中“ETS中国唯一合作伙伴-泰德教育集团”、“泰德教育集团成为ETS授权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唯一合法的新托福培训服务机构”等内容并不足以导致富臣服务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与泰德发展公司签订《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其附属协议。第二,ETS于2004年7月15日出具了授权声明,而本案涉及泰德发展公司的宣传材料上,其宣传的内容均符合ETS的授权内容,因此,从富臣服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泰德发展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基于上述理由,不能确认富臣服务公司与泰德发展公司订立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其附属协议,系泰德发展公司欺诈从而使富臣服务公司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故《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其附属协议,系富臣服务公司与泰德发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富臣服务公司要求撤销《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其附属协议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富臣服务公司基于上述协议可撤销而要求泰德发展公司退还已付加盟费用并要求泰德发展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根据《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其附属协议的约定,泰德发展公司已向富臣服务公司发放了相关的文件、物品,并在富臣服务公司的电脑中安装了相应的软件,因此,泰德发展公司已履行了《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其附属协议约定的义务。而富臣服务公司并未按照《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其附属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等费用,存在违约行为。因富臣服务公司违约,泰德发展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补充协议》、《泰德时代新托福保证金合同》、《泰德时代新托福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特许加盟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富臣服务公司应给付泰德发展公司。泰德发展公司要求富臣服务公司给付特许权使用费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因富臣服务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其应向泰德发展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泰德发展公司要求富臣服务公司给付违约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超出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

因《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及其附属协议解除,富臣服务公司应将其从泰德发展公司取得的相关文件、物品退还给泰德发展公司,同时还应将泰德发展公司安装在富臣服务公司电脑中的软件系统卸载。因泰德发展公司于原审庭审中未能提交其进行广告宣传的证据,因此,泰德发展公司要求富臣服务公司支付广告基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富臣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解除富臣服务公司与泰德发展公司于二00六年一月五日签订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补充协议》、《泰德时代新托福保证金合同》、《泰德时代新托福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特许加盟合同》;三、富臣服务公司给付泰德发展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七万二千一百六十四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四、富臣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泰德发展公司违约金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五、富臣服务公司停止使用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并退还泰德发展公司文件资料、物品并卸载安装于电脑中的软件系统(于判决生效之日执行,具体应退还文件资料、物品的形式及数量见原审判决附表1,应卸载的软件系统及应卸载安装该软件系统的电脑台数见原审判决附表2);六、驳回泰德发展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诉人富臣服务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

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我方于2007年1月起诉,而于2008年3月才接到原审判决书,原审法院严重超审限的行为违背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ETS与泰德发展公司的关系没有查清,对此我方在原审时已经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但原审未作调查。泰德发展公司是否为ETS唯一授权的问题,关系到泰德发展公司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2、原审法院对泰德发展公司提供的授权书的内容认定有误,翻译的文件未进行合法证实,而以泰德发展公司提供的翻译文件为准,与事实不符。3、原审法院只认定签订合同的内容,未认定签订合同过程的客观事实存在,断章取义,违背了整体事实的存在。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对于一个事实不清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也是片面的。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富臣服务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驳回泰德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泰德发展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泰德发展公司答辩称:如富臣服务公司认为ETS没有授权我方,举证责任在富臣服务公司。因富臣服务公司没有证据推翻ETS授权我方的事实,且无证据证明我方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授权说明,我方使用相关课件,授权书与翻译件的内容一致。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有行为均与判决表述相符,且我方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查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泰德发展公司的《品牌加盟手册》中,除带有“ETS中国唯一合作伙伴―泰德教育集团”、“泰德教育集团成为ETS授权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唯一合法的新托福培训服务机构”等内容外,对于泰德时代新托福英语培训项目进行了介绍,称:“2002年10月,作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在中国的首要合作伙伴的泰德教育集团,正式与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签约并获得了ETS即将在2005年9月开始推出的新托福考试开发的新型英语练习和测试系统x-x(新托福)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家市场推广权利。由此,泰德教育集团成为ETS授权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唯一合法的新托福培训服务机构……泰德教育集团将秉承x-x(新托福)的设计理念,在ETS的支持下开创全新的英语教学模式,推出x-x(新托福)培训系统,……将其最擅长的在线管理技术融入x-x(新托福)培训系统的设计中,全面体现泰德‘科技服务’的理念’……六、加盟泰德新托福优势1、钻石级品牌‘泰德新托福’-泰德教育、ETS、x三大威望品牌共同筑就;2、权威课件与教材-ETS设计并授权开发的课程、课件与教材……”。

上述事实,有《品牌加盟手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而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富臣服务公司请求撤销与泰德发展公司订立的有关“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的系列合同,其理由是泰德发展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从合同订立的事实看,对于案涉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并不存在泰德发展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从而诱使富臣服务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因此,富臣服务公司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本院注意到,泰德发展公司对于其“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有关“ETS中国唯一合作伙伴―泰德教育集团”、“泰德教育集团成为ETS授权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唯一合法的新托福培训服务机构”、“作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在中国的首要合作伙伴的泰德教育集团……正式与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签约并获得了ETS即将在2005年9月开始推出的新托福考试开发的新型英语练习和测试系统x-x(新托福)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家市场推广权利。由此,泰德教育集团成为ETS授权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唯一合法的新托福培训服务机构……”等等的介绍内容,用很多的文字强调泰德发展公司与ETS的关系,“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与ETS授权泰德发展公司的关系,特别是有关“唯一”的表述,而该内容足以导致富臣服务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前产生对“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与ETS之间的关系在认识上的重大误解,即对合同标的物的重大认识错误,而这一点与泰德发展公司的宣传密切相关,可恰恰在ETS是否对泰德发展公司有“唯一”授权的问题上,泰德发展公司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其宣传的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泰德发展公司在介绍“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时存在瑕疵,导致富臣服务公司对合同标的物的认识上产生重大误解,故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富臣服务公司有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其行使撤销权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品牌加盟手册》仅是对“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的辅助性介绍,认定有误。对于富臣服务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导致富臣服务公司产生重大误解的原因在于泰德发展公司对“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的介绍,但是出于合同当事人负有审慎义务的角度,富臣服务公司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详尽的了解,从而对标的物有正确的认识,本院注意到,关于“唯一授权”的问题、关于“泰德时代新托福系统”与ETS的关系问题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并未加以约定,即富臣服务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或期望实现的利益并未从合同内容中体现出来,富臣服务公司对此并未予以充分注意,因此对产生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本案合同实际履行了一段时间,当事人双方对于各自的损失均有过错,因此,本院确定泰德发展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富臣服务公司亦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上诉人富臣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欠妥,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三、撤销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二○○六年一月五日签订的《泰德时代新托福特许经营合同(天津区域)》、《补充协议》、《泰德时代新托福保证金合同》、《泰德时代新托福广告基金收取使用办法》、《泰德时代新托福模拟考试中心特许加盟合同》;

四、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款项十六万元;

五、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款项十五万元;

六、驳回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一十元,由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二百六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由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五百四十三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五十三元,由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百元,由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四百二十元(鉴于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北京泰德英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天津市富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八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珊

代理审判员张濡

代理审判员武子文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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