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近代史料学会常务副会长、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刚,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嘉华大厦D座D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娱网)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李东涛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刚和被告搜娱网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是历史小说《明清十大奇案》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书著作权,被告搜娱网自2007年11月起,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全书在其网站搜娱网(//www.x.com)电子书频道全文发布,至2008年4月份,该小说已经被下载了491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搜娱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搜娱网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四万元;判令被告搜娱网支付公证费一千元;4、判令被告搜娱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搜娱网辩称:第一,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已经及时删除了作者的著作;第二,被告只是影响了其网上的销售量,并没有影响纸质书的销售量;第三,被告并没有通过《明清十大奇案》获取利益,所有下载均为免费;第四,《明清十大奇案》系网友上传;第五,被告并未全文连载《明清十大奇案》。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刘某某2007年6月1日与北京中图恒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协议,授权甲方出版、发行《明清十大奇案》,刘某某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此后,该书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并于2007年7月出版发行。2008年3月21日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薇嘉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搜娱网刊载了该图书第一案到第七案部分,该小说可以在线阅读,同时在搜娱网的刊载小说的页面上显示了“下载TXT版全文电子书”,并且注明作者“刘某某”。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提供的《图书出版协议》、(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明清十大奇案》(中央编译出版社)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搜娱网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刘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明清十大奇案》刊载在自己的商业网站上,供读者浏览,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搜娱网辩称该书系网友上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刘某某要求搜娱网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等,证据不足,本院将依照搜娱网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一万三千元及公证费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搜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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