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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丰蓝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北京军区总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1607号

原告北京京丰蓝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军区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南门仓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院长。

原告北京京丰蓝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军区总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京丰蓝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口头协商:自2003年2月起由原告承接被告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并定期结帐。此后,双方按约履行。但自2004年3月后,被告以人员变动为由,尚未结清各项维修费、保养费共计x.61元。此后,双方多次交涉、协商该修理费用未果。2008年7月1日与2008年8月7日,原告与其委托的北京市圣大律事务所分别向被告致函,催促被告偿还维修费用。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维修费用x.61元,利息x.80元,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名称有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京丰蓝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永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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