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大城县北方密封材料厂与被告北京京西门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门头沟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门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大城县北方密封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X乡X村。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刘某禄,厂长。

委托代理人齐世文,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西门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京西门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会计,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京西门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会计,住(略)。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五金工具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厂长。

原告大城县北方密封材料厂(以下简称北方材料厂)与被告北京京西门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门工公司)、被告北京市门头沟五金工具厂(以下简称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金星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岭、梅宇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8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材料厂委托代理人齐世文、被告京西门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崔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金工具厂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北方材料厂起诉称:原告自2001年开始与五金工具厂发生五金配件交易,经五金工具厂员工高奕君确认,截至2005年1月28日五金工具厂共拖欠原告货款x.79元。2005年2月,五金工具厂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采用“企业分立”的形式分立为京西门工公司和五金工具厂两个企业。此后,原告继续向京西门工公司供应五金配件。经对帐,截至2007年6月13日,京西门工公司拖欠原告货款x.39元,其中包括京西门工公司从五金工具厂分立时结转的分立前拖欠的货款x.79元。原告认为,京西门工公司与五金工具厂均应对分立前的企业所拖欠的x.79元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西门工公司与五金工具厂共同给付货款x.7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北方材料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北京市门头沟五金工具厂取货清单、情况说明。

被告京西门工公司答辩称:由于五金工具厂经营困难,门头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月底决定,自五金工具厂中分流出80人成立京西门工公司,京西门工公司成立后需承担五金工具厂以前的债权债务并负担分流出的职工的保险和工资,京西门工公司免费使用五金工具厂的厂房和设备。京西门工公司成立后,五金工具厂停产。2008年1月底,京西门工公司停产,但仍管理使用着五金工具厂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因此,京西门工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愿意还款,但无还款能力。

被告京西门工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五金工具厂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京西门工公司对北方材料厂提交的北京市门头沟五金工具厂取货清单、情况说明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北方材料厂自2001年开始与五金工具厂发生买卖五金配件合同关系。2004年年底,五金工具厂经营陷入困境,经该厂全体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采取分流方式进行重组,由职工自愿选择分流解决,当时共有100名职工自愿选择支持分流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2005年1月28日,五金工具厂员工高奕君确认截至2005年1月28日五金工具厂共拖欠北方材料厂货款x.79元。2005年2月,京西门工公司成立。此后,原五金工具厂职工由门头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资金解决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分流出的100人重新选定领导班子,股金由五金工具厂转到京西门工公司。京西门工公司负责五金工具厂销售货款的收回、承担五金工具厂的债权债务,并使用五金工具厂的厂房和设备继续进行生产。北京市门头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京西门工公司与五金工具厂分立的事实。京西门工公司成立后,北方材料厂继续向该公司供应五金配件。2007年6月13日,经对帐,京西门工公司确认拖欠北方材料厂货款x.39元,其中包括京西门工公司成立时结转的原五金工具厂拖欠的货款x.79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五金工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北方材料厂与五金工具厂之间买卖五金配件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数额明确,五金工具厂应及时清偿债务。京西门工公司作为自五金工具厂中分立的企业法人,应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现京西门工公司虽认可并愿意承担分立时五金工具厂的债务,但由于京西门工公司与五金工具厂在分立时并未与北方材料厂就债务清偿方式达成书面协议,在京西门工公司实际清偿债务前,不能免除五金工具厂的还款责任。据此,北方材料厂要求京西门工公司与五金工具厂共同承担给付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京西门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五金工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城县北方密封材料厂货款四万六千九百元零七角九分。

如果被告北京京西门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五金工具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七十二元,由被告北京京西门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门头沟五金工具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金星

代理审判员张岭

代理审判员梅宇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艾世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