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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史出版社与王某某及金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10443号

原告中共党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余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党史出版社编辑,住(略)。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党史出版社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中共党史出版社(以下简称党史出版社)与被告王某某及被告金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士刚担任审判长、法官陈汉东、翟新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8年9月26日、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党史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余涛,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党史出版社起诉称:2000年6月5日,党史出版社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签订养殖场承包经营协议,承包时间为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共向党史出版社借款65万元。依据承包协议的约定,承包期内养殖场现有甲鱼以2000年4月的数字为准,承包期满后双方对甲鱼进行清点,不足2000年清点原数的,由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按市价赔偿。但在协议期满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擅自处理了甲鱼。所以党史出版社要求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按承包时市价30万元返还出售甲鱼之收益。依据承包协议约定,被告王某某、金某某不能完成承包费交纳任务时,按当年承包费15%罚款。仅以2001年计,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应交付党史出版社罚款x元。上述债务共计x元。截至2008年9月4日,被告王某某、金某某采取相关款项折抵和扣发工资等形式还款x.5元。尚欠x.5元至今未付。后党史出版社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协商还款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共同偿还借款、甲鱼赔偿款和承包违约罚款共计x.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共同负担。

党史出版社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养殖场承包经营协议。2、被告王某某借款65万元的单据。3、养殖场甲鱼数量清单。4、谈话记录。5、关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工资待遇的通知。6、关于扣发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奖金某扣除工资外其他收入的决定。7、发放工资记录说明。8、甲鱼市场的现状与未来,证明2000年甲鱼市价。9、记账表,表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甲鱼售出收入。

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答辩称:双方签订养殖场承包经营协议属实。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对于尚欠款项一直在不间断的以各种形式履行还款义务。对于自2002年起党史出版社违反法律程序以行政处罚方式单方扣发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工资、奖金某异议。对于扣发的数额持有异议,党史出版社单方认为的还款数额不予认可。党史出版社起诉的甲鱼赔款数额计算错误,应按现价赔偿,而不应按照承包时市价赔偿。在承包期间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参加了党史出版社日常的书籍编纂工作,由此产生的劳务费用应冲抵尚欠承包款项。另外,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投资15万元建立温室,15万元的固定资产应抵偿还款。至此,不同意党史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关于停发奖金某定。2、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编辑的书目。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对党史出版社提供的1、养殖场承包经营协议。3、养殖场甲鱼数量清单。8、甲鱼市场的现状与未来,证明2000年甲鱼市价。9、记账表,表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甲鱼售出收入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2、被告王某某借款65万元的单据除其中x元没有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签字不认可外,其余部分认可。党史出版社对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提供的关于停发奖金某定认可。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对于借款65万元的单据,其中x元没有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的签字不认可。因该x元支票存根显示的时间是2001年10月26日,上面虽没有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签字,但在同一天的借款x元借款单上被告王某某签了字,在此之前及之后,被告王某某数次从党史出版社借款,该段时间共计借款x元。故本院对于借款x元的单据予以确认。

二、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对谈话记录真实性认可,但对于笔录中反映的x元计算折旧费不认可,其认为应按照15万元计算。对于承包期内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添置的设施,党史出版社在收回养殖场后扣除部分折旧费并无不妥,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对于党史出版社扣发二人工资、奖金某分证据认为系违法扣发,且数额不详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均系党史出版社干部,关于扣发工资、奖金某否合法及具体数额双方可另行解决。对于此部分证据,本院不予认可。但本院认可党史出版社自认的扣发工资、奖金某额部分。

四、党史出版社对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提供的二人编辑的书目不认可。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只提供了二人编辑的书目名称,由此涉及的工资等劳务费用,双方可另行解决。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0年6月5日,党史出版社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签订养殖场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党史出版社将通县养殖场发包给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承包。承包时间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000年不交承包费,2001年至2003年,每年12月底前,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向党史出版社交纳承包费30万元。养殖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主管理。承包期内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工资奖金某利劳保等一切待遇不变,仍由党史出版社负责。养殖期内,养殖场现有甲鱼以2000年4月底的数字为准,承包期满后对届时甲鱼由双方清点,不足2000年清点原数的,由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按市价赔偿;超过2000年清点原数的,由被告王某某、金某某自行处理。在承包期内新添置的固定资产属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所有,承包期满后,由被告王某某、金某某自行处理。如不能完成当年的承包费交纳任务,按当年承包费15%罚款,并终止承包协议。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2000年4月30日双方就养殖场现存甲鱼数量进行了清点。其中种鳖3330只、青年鳖1161只、温室鳖x只。重量不等。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先后向党史出版社借款65万。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又添置了价值15万元的设施。2002年初双方提前终止了承包协议。党史出版社接收了包括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新添置设施在内的养殖场。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将养殖场甲鱼全部出售后,向党史出版社返还借款9万元。并代党史出版社还职工款x元。因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系党史出版社干部,对于尚欠承包款及借款,党史出版社扣缴了被告王某某、金某某部分工资及奖金。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就2002年初甲鱼养殖、品种、市场价格等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电话联系笔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党史出版社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签订的养殖场承包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恪守履行。在协议终止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理应按协议约定返还党史出版社借款及甲鱼款项。庭审中党史出版社只对双方2000年4月30日养殖场现存甲鱼数量清点的温室鳖x只提出主张,认为价值30万元。而未对种鳖3330只及青年鳖1161只进行主张。而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庭审中亦表示可以赔偿党史出版社甲鱼赔偿款10万元,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可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意见。

关于党史出版社扣缴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工资、奖金某用以折抵二人所欠款项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本院认可党史出版社自认的扣缴部分。关于被告王某某、金某某投资15万元添置的设施。本院认可党史出版社扣除折旧后认可的固定资产抵偿还款额x元。

双方协议中约定:如不能完成当年的承包费交纳任务,按当年承包费15%罚款。此约定应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对于上述约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党史出版社诉讼请求中的x.5元部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及被告金某某共同偿付原告中共党史出版社借款、甲鱼赔偿款及违约金某共计三十九万九千三百九十八元五角,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中共党史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九千八百八十九元,由原告中共党史出版社负担二千五百九十九元(已交纳);被告王某某、金某某负担七千二百九十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士刚

代理审判员陈汉东

代理审判员翟新忠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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