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最高法院96.11.23.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五二一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7-11-23  当事人:   法官:林增福、邵燕玲、張清埤、陳世雄、蔡國在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五二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五二一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九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

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

訴人甲○○以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並為相關從

刑之諭知。係依憑上訴人於警詢中供認:伊之綽號係「阿文」、「黑仔」

;嗣於第一審及原審審理中供承:門號(略)號之行動電話係伊所有

等情不諱;參酌證人林某於警詢中證述:伊經朋友介紹認識上訴人,平

日都以公共電話撥打上訴人之上開電話聯絡購買毒品,與上訴人素無仇隙

,案發當日,因欠上訴人購買毒品費用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故與林某

任同往臺中市○區○○街三九六號富苑汽車旅館(下稱富苑旅館)找上訴

人;嗣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於警詢時某言屬實,約於民國九十四年七

、八月間,在富苑旅館向上訴人買過二、三次毒品海洛因,每次一、二千

元;證人徐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共向上訴人購買毒品海洛因二次

,都在富苑旅館門口交易,每次五百元,均以公共電話撥打上訴人之前揭

電話聯絡交易,係經朋友介紹認識上訴人,與之並無仇隙;證人楊裕義於

警詢及第一審時某以:伊都是打(略)號跟綽號「黑仔」之男子聯絡

買賣毒品,上訴人即是「黑仔」,係經由朋友介紹認識上訴人,共購買毒

品二次,每次金額為一千元,與上訴人並無糾紛;證人即至富苑旅館查獲

上訴人之員警張崇錦於第一審結證:案發當日在富苑旅館二0一號房查獲

上訴人,上訴人為躲避追查,曾跳窗骨折,當時某續有人打電話進來,而

再查獲楊裕義、林某、林某任、徐某(下稱楊裕義等三人),徐某

、楊裕義表示有向上訴人買毒品,林某則稱:是來還錢的各等語,及卷

附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大字(略)號函

(載明:

門號(略)號係自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開始租用等旨)、法務部

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調科壹字第(略)號鑑定通知書(記載:

為警查獲時某得之海洛因三包,經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

因成分,驗餘淨重二.七七公克、空包某重0.六八公克等旨),及扣案

之行動電話、海洛因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

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否認有連續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辯稱:伊並不認識證

人楊裕義等三人不悉為何會被指證販賣海洛因,伊之另一綽號係「黑狗」

,未有人稱伊為「黑仔」,為警查扣之海洛因、電子磅秤、包某、葡萄

糖粉、藥杓等物品僅供施用毒品所用云云,係飾卸之詞,無足採取,在理

由內依憑調查所得證據,詳加指駁;並說明:(一)證人林某雖於偵訊

之初否認有向上訴人購買海洛因,並稱:警詢筆錄係配合警察照念的云云

。惟證人張崇錦警員於第一審證以:製作警詢筆錄時某是以一問一答之方

式進行,並無照筆錄念之情形等語,又證人林某在警詢時某承案發當日

與林某任至富苑旅館找上訴人,是要清償購買海洛因積欠之五百元等語,

核與證人林某任於警詢中之證述符合,至證人林某於偵訊之初,雖否認

有向上訴人購買海洛因之情事,惟嗣經檢察官詳加訊問後所證述之內容,

供證:其於警詢中所證屬實云云,是其於偵查之初所證則與事實不符,無

從採信。又證人林某於第一審時某改稱:未曾向上訴人購買毒品云云,

惟該部分所述均語帶含糊保留,顯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而證人林某

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前科,其於查獲當日所採之尿液經檢驗結果

,呈嗎啡陽性反應,則其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曾向上訴人購買海洛因,自

堪採信。再林某僅能肯定上訴人販賣海洛因予伊二、三次,自應認定上

訴人販賣海洛因予林某二次,每次一千元。(二)證人徐某經第一審

及原審傳喚均未到庭,嗣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於原審亦捨棄傳訊,自無剝奪

上訴人之詰問權可言,且原審已就證人徐某於偵查中之證述,踐行調查

程序,該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應有證據能力。又徐某有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前科紀錄,為警查獲當日,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該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應堪予採信。應認定上訴人販賣海洛因予

證人徐某二次,每次五百元。(三)證人楊裕義於第一審雖改稱:未向

上訴人購買毒品云云。惟其於警詢時某證述較接近案發時某,記憶較為清

晰,且當時某面對上訴人,較有可能據實陳述,況其於第一審中亦未表示

其於警詢時某遭不正方法訊問,或非出於其自由意志而為供述,並稱:伊

於警詢中所述與「黑仔」交易毒品經過的內容實在等語,故其嗣後翻異,

顯係因與上訴人同庭應訊,心理上受有壓力,故為迴護之詞,自非可採。

又證人楊裕義確有施用海洛因之前科,為警查獲當日,經採其尿液送驗,

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則其指證,自堪採信。上訴人販賣海洛因

予證人楊裕義之價格,應認定為每次一千元,共二次。(四)上訴人雖辯

稱:伊之綽號係「阿文」、「黑狗」,並非「黑仔」云云,惟上訴人於警

詢中已供認其綽號為「阿文」、「黑仔」,且證人楊裕義於警詢中已明確

指認上訴人即係其毒品交易之對象,上訴人所辯,顯係臨訟推諉之詞,無

從採信。(五)證人楊裕義等三人並無構陷上訴人之必要,彼等證述應可

採信,又彼等與上訴人間並無親屬情誼,倘上訴人非有厚利可圖,自無平

白於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地點交付毒品海洛因予對方之理,上訴人主觀上顯

係基於營利之販賣意圖而交付毒品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

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稱:(一)證人楊裕義等三人雖在警詢、

偵查中證稱:曾向上訴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云云,然於第一審時,林

建興、楊裕義均證以:警詢筆錄係按警員之指示而為,並非完全出於自由

意志,且不認識上訴人,亦未向上訴人購買毒品。原審未調查楊裕義等三

人證述之真實性,遽認上訴人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推論楊裕義

等三人之有利證述,係因與上訴人同庭應訊,遭受壓力,恐遭報復,而迴

護上訴人,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判決違背經驗法則和

論理法則之違法。(二)楊裕義等三人於警詢及偵、審中皆供稱:於九十

四年七、八月間,打上訴人(略)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毒品云云,惟

經調查結果,該電話號碼係於同年八月八日才通話,足見證人等之證述即

有不實,原審逕以之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據,而對有利上訴人之證述部分,

竟以係證人藥癮發作、記憶力模糊,而捨棄不採,且未說明不採信上訴人

答辯之理由,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三)原審於本案無相關監聽資

料之情形下,僅以警方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楊裕義等三人非出於自由意志下之前後不一證述,採為上訴人有連

續販賣毒品犯行之論據,實有違誤等語。惟查:(一)證據之取捨,為事

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不違背證據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又證人之陳述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

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

為不可採信。本件證人楊裕義等三人所為之先後證述,雖有不一,仍不影

響其就主要事實之證述所具憑信性,原判決已就相關事證詳加調查論列,

復綜合上訴人之供述及證人林某任、徐某、張崇錦等人之證言,參互斟

酌判斷,資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併已於理由說明證人林某就毒品交

易次數、時某、金額等細節所證或有出入,然其確有向上訴人購買海洛因

,前後所供均相一致,又證人林某、楊裕義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距

離案發時某較近,亦較少利害關係考量,而其二人於第一審翻異前詞,實

屬迴護之詞,不可採信,其取捨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且依卷內資料,又

別無證據足資證明證人楊裕義等三人不利上訴人之證述,有虛偽不實或並

非出於自由意志之客觀情形,尚難認原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採證違反法

則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情形。上訴意旨無非就原

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專憑己見,泛言指摘,再為事實上之爭執,顯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所為之具體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二)

其餘上訴意旨,則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或仍持原判決已說明理由

而捨棄不採之陳詞辯解,再為事實上之爭執,或就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

事職權之行使,或就同一證據資料為相異之評價,或就不影響於判決本旨

之枝節事項,全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

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某福

法官邵燕玲

法官張清埤

法官陳世雄

法官蔡國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年度 最高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