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人民卫生出版社诉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第15301号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章蔚,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北方地产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女,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蔚、何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诉称,我社出版的图书《中西医学差异与交融》共计483千字,我社对该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及版式设计权,还有电子版本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2007年10月,我社发现通过注册用户名并购买被告的读书卡充值后,即可在被告经营的读吧网站在线阅读、下载涉案图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和版式设计权,给我社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x元。3、支付律师费8000元。4、在《法制晚报》和被告网站和《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取得了涉案图书作者的授权,在我公司经营的读吧网使用该书内容不存在过错。我公司没有使用原告的版式,仅使用作品内容,通过扫描原书,形成图像文件,转换成文本文件,进行编辑,标引数据,合成信息,形成全新的页面,不侵犯原告的版式设计权。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9日,原告与山东中医药大学教授祝世讷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祝世讷将其所著《中西医学差异与交融》中文版本出版发行的权利授予原告,合同有效期为10年,原告按照千字25元支付稿酬。同年11月,原告出版上述图书,该书共计483千字,定价30.5元。

2002年4月25日,原告与祝世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作者在原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将该书的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原告。

2007年10月8日,原告委托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进行公证。操作人员输入网址www.x.cn,进入读吧(x.com)页面,下载书生阅读器进行安装,注册用户x,进行登陆,通过手机购买价值20元的书生充值卡,在用户管理网页搜索涉案图书,支付2元(借阅和购买价格均为2元),点击“借阅”,出现“书生e书下载”的对话框,自动下载该书内容到本机,拷屏打印。该次公证共涉及9种图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版合同、补充协议、涉案图书、(2007)京二证字第x-x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被告认为出版合同中没有注明授权范围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补充协议的日期不是作者的笔迹,有倒签的嫌疑。被告说明上述公证中借阅图书方式限定用户只能看一个月。庭后被告统计该书在网站使用过程中的全部借阅次数为7次。原告认为该统计数额过低,但未能对此进一步举证。

被告提交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与祝世讷于2005年6月30日签订的授权合同及所附登记表,证实作者将涉案作品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予网络公司;同时提交的还有网络公司给被告的授权,证实网络公司已经将上述权利许可给被告使用。

原告认为作者与网络公司签约时并不明确该授权的实际情况,并提交了作者于2008年5月22日在网络公司合同的复印件上书写的下列内容:我从未见过这份合同,下方的签字是本人笔迹,疑为技术手段复制,身份证号码完全错误,所有手书的数字均不是本人笔迹。当日,作者还给原告出具声明,表示涉案图书的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仅授予原告,未与网络公司签订过授权协议。

被告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表示原告起诉的同一批案件中作者均应原告要求书写了同样的文字,但当时原告没有出示网络公司合同的完整内容。声明文字内容完全相同,显然是原告打印后要求作者签名,是否是作者的真实意思不能确定。

原告提交律师费发票,证实其一并起诉被告的5个案件,共计支付律师费4万元,本案律师费为8000元。原告表示其诉请中提出的8000元合理费用亦包含公证费用,不再另行提交相关凭据。

经查,原告获得作者的授权后,未在互联网授权过他人或自己实际使用涉案图书。关于读吧网站的网址,在原告公证时,输入网址www.x.cn后,进入读吧网站页面,但网址不变;现输入网址www.x.cn后,进入读吧网站页面,网址也直接跳转至www.x.com。上述两网址均属于被告所有。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为祝世讷,其将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原告,原告出版上述图书,并在2002年4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取得了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

被告提交了网络公司于2005年6月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合同,证实其同样取得了作者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的授权。作者虽然为原告出具说明,表示对上述合同中的签名存疑,但认可与其本人的笔迹一致。经对比,网络公司合同中的作者签名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若干该作者签名的书写特征一致,笔迹流畅,作者没有针对其怀疑提出合理的理由,原告也未以该签名虚假为由申请进行鉴定,因此,不能认定该作者签名为伪造。虽然作者声明其只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一家,未曾与网络公司签订授权合同,但网络公司合同中的作者签名真实,作者不能否定该合同真实存在。网络公司亦通过签订合同从作者处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的授权,并再许可给被告使用。

根据上述授权情况,原告和网络公司均从作者处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均明确为专有使用权,即独家所有。作者将其同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重复授予不同的主体,明显存在不当之处,使两主体的权利发生冲突。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虽然作者授权原告使用的时间早于授权网络公司,但截止至本案诉讼提起之时,原告并未实际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使用,网络公司对原告在其之前已经享有上述权利并不知晓。网络公司直接从作者处获得授权,再许可给被告使用,被告使用该书内容的行为并无过错。原告诉请中要求认定被告侵犯其对涉案作品内容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进行赔偿,因被告对涉案作品内容的使用行为没有过错,没有侵犯原告的上述权利,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作者重复授权的效力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具体评判,但考虑网络公司获得授权的时间晚于原告,被告的使用行为对原告在先享有的权利构成不利影响,被告应停止使用上述内容,原告与网络公司应与作者另行解决涉案作品的重复授权问题。

原告作为涉案作品的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图书的版式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现原告对于涉案图书享有上述权利。根据原告公证的结果,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直接使用了涉案图书的页面。被告虽在答辩中解释其扫描原告图书页面后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处理,进行了文件转换和编辑,但从实际公证的被告使用的网络页面看,与原告图书的页面完全一致,其所述的转换和编辑等变化均不能体现。被告对涉案图书版式的使用行为未经过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于涉案图书的版式设计权。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诉请中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量被告的侵权性质、使用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亦一并支持,其所付律师费金额过高,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该数额酌予降低。原告诉请中超出被支持数额的部分,原告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因被告对图书版式的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的精神权利,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读吧网站(网址为www.x.cn和www.x.com)使用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西医学差异与交融》一书内容及版式设计。

二、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六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负担四百八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八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某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陆有才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果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