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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820号

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X幢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振堂,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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