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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刑初字第1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犯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彭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廖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彭某某、廖某丙,被告人唐某乙的辩护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廖某武(在逃)商量伪造煤炭税费缴讫证,约定由唐某乙提供真的煤炭税费缴讫证样本,由廖某武去浙江伪造,廖某甲负责找销路。2009年5月中旬,唐某乙买了一张真的煤炭税费缴讫证交给了廖某武去浙江伪造该票。2009年5月下旬,廖某武将伪造的2145吨(票面价共计x元)假票交给廖某甲。廖某甲和廖某丙、何某忠一起来到临武县X镇黑山里煤矿倒卖,发现这笔票已经过期作废后将这笔假票烧掉。

2009年6月2日,唐某乙又购买了两张真的煤炭税费缴讫证交给廖某武由其再次到浙江伪造该票。6月12日,廖某武将伪造的2635吨(票面价共计x元)假票在临武县城金融宾馆交给廖某甲,廖某甲将这笔票交给廖某丙。6月14日,廖某丙和何某忠来到临武县X镇彭某某家中向其出售该票,彭某某在辨认出是假票的情况下向廖某丙和何某忠购买了100吨(票面价共计7000元),并当场出售给一司机25吨。接着,廖某丙和何某忠找到何某某出售该票,何某某发现廖某丙与何某忠向其销售的煤炭税费缴讫证是伪造的,遂将此事告知二人并拒绝购买。廖某丙和何某忠在得知该票是伪造的后,找到廖某甲和唐某乙。在唐某乙的劝说下何某忠又将剩余的2535吨(票面价x元)假票拿去销售。6月15日,彭某某在明知是假票的情况下又向何某忠购买了535吨(票面价共计x元)假票。至案发时,彭某某已卖出假票195吨(票面价共计x元)。

2009年6月17日,彭某某协助临武县公安局沙田派出所民警将同案犯廖某丙抓获。彭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廖某丙到案后,协助沙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案犯廖某甲。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彭某某、廖某丙的供述,证人魏某某、唐某丁、何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刘某某、唐某戊、唐某己、罗某某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伪造并倒卖伪造的煤炭税费缴讫证,数额巨大;彭某某明知是伪造的煤炭税费缴讫证而倒卖;廖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煤炭税费缴讫证而予以购买并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廖某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

被告人廖某甲辩称,我只是参与了倒卖,没有参与伪造;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内容没有异议。

被告人唐某乙辩称,伪造票据是廖某武具体操作,我没有劝说他人购买假票;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内容没有异议。

被告人唐某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伪造票证是廖某武一个人的行为,被告人唐某乙只是提供了样本,不能认定为主犯;同时数额巨大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应在二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内容没有异议。

被告人廖某丙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内容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廖某武(在逃)商量伪造煤炭税费缴讫证,约定由唐某乙提供真的煤炭税费缴讫证样本,由廖某武去浙江伪造,廖某甲负责找销路。2009年5月中旬,唐某乙买了一张真的煤炭税费缴讫证交给了廖某武去浙江伪造该票。2009年5月下旬,廖某武将伪造的2145吨(票面价共计x元)假票交给廖某甲。廖某甲和廖某丙、何某忠一起来到临武县X镇黑山里煤矿倒卖,发现这笔票已经过期作废后将这笔假票烧掉。

2009年6月2日,唐某乙又购买了两张真的煤炭税费缴讫证交给廖某武由其再次到浙江伪造该票。6月12日,廖某武将伪造的2635吨(票面价共计x元)假票在临武县城金融宾馆交给廖某甲,廖某甲将这笔票交给廖某丙。6月14日,廖某丙和何某忠来到临武县X镇彭某某家中向其出售该票,彭某某在辨认出是假票的情况下向廖某丙和何某忠购买了100吨(票面价共计7000元),并当场出售给一司机25吨。接着,廖某丙和何某忠找到何某某出售该票,何某某发现廖某丙与何某忠向其销售的煤炭税费缴讫证是伪造的,遂将此事告知二人并拒绝购买。廖某丙和何某忠在得知该票是伪造的后,找到廖某甲和唐某乙。之后,何某忠又将剩余的2535吨(票面价x元)假票拿去销售。6月15日,彭某某在明知是假票的情况下又向何某忠购买了535吨(票面价共计x元)假票。至案发时,彭某某已卖出假票195吨(票面价共计x元)。

另查明,2009年6月17日,彭某某协助临武县公安局沙田派出所民警将同案犯廖某丙抓获。廖某丙到案后,协助沙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案犯廖某甲。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证实,唐某乙拿了样票交给了廖某武去浙江造票。我找到廖某丙,廖某丙联系了何某忠。廖某甲去唐某乙、廖某武那里拿票,给他们25元/吨,由廖某丙和何某板卖票,所得利润平分。在辨认出是假票的情况下,廖某甲给了廖某丙和何某忠2600吨票,由他们两个去卖,因为这种票已经过期就没有卖掉。廖某武在唐某乙手上拿了第二版票样后又去了浙江。6月13日,廖某武拿了2635吨票,廖某甲将票全部交给了廖某丙,第二天下午,廖某丙讲票是假的。第二天下午,廖某丙打电话给我说要我去临武县城拿卖票的2万元钱时,我被公安抓住了。

2、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证实,廖某武找到唐某乙和廖某甲商议做假的煤炭税费缴讫证,由唐某乙提供样本,廖某武负责印制假票,廖某甲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平分。6月15日,廖某武带回2千吨假票,廖某甲和廖某丙拿去卖时发现该笔票已经作废。今年6月2日唐某乙又买了两张真票给廖某武去浙江造假票,6月12日廖某武回来,带了假票有2500吨左右。由廖某甲给廖某丙、何某忠去卖票。6月14日,我对姓廖某讲,这些票是我通过熟人在售票点搞出来的,是真票,因为我在收费站上班,他们相信了我的话。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实,6月13日,何某忠拿了煤炭税费缴讫证给我看,我看了确实是假票,我买了100吨。6月15日,在沙田农行对面,我向何某忠买了635吨假票,卖出了145吨,营利1015元,其余490吨被公安扣押了。彭某某将廖某丙骗到沙田农行附近后,公安民警将廖某丙抓获。

4、被告人廖某丙的供述证实,廖某甲找我,要我找买煤炭税费缴讫证的人,我找到了何某忠。廖某甲说:“是他老表在开发基金税票拿出来的,绝对真的。”5月27或28日这天,我和廖某甲何某忠三人拿着2195吨票去卖给何某忠弟弟时发现票已经过期。6月13日,廖某甲给我了527张票2635吨。6月14日,先卖给了彭某村一个人100吨,买了6500元钱。之后,我们拿了票卖给何某忠弟弟时,他讲是假票,这时我才知道是假票。我们到县城找到廖某甲和他老表,我把票及钱给了何某忠。今天廖某甲打电话说昨天何某忠卖给彭某村那人500吨票,要我收钱,我到沙田农行时被抓到了。

5、证人魏某某、唐某丁证言证实,2009年6月17日下午1时许,接到临武县煤炭税费金江镇大验票站的电话称,站里在验票的过程中发现有司机使用假票,要稽查队的人去看一下。我们赶到金江镇大验票站后,站里的工作人员拿出两张面额5吨的《郴州市煤炭税费缴讫》给我们看,并讲这两张票是刚收到的,我们比对,发现这两张票是假的。

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今年6月初,何某忠带了一个人到我的煤场找我称有几千吨煤炭税费票说是50元每吨,我发现票是旧的,2009年6月14日,何某忠和那个人又来到我们煤场称有两千多吨新票,仍按50元每吨。我看了一下发现是全假票就没有要了。

7、证人陈某某、雷某某、刘某某、唐某戊、唐某己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3日至15日均在金江镇大验票站旁的木厂棚的彭某某处购买了炭税费票,后听稽查队的讲是假票。

8、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得知我丈夫何某忠告诉我放在家里的每张5吨共计400张的《郴州市煤炭税费缴讫》是假的后,就交到派出所来了。

9、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6月17日,煤炭税费统征办魏某春向公安报案称发现2张假的煤炭税费缴讫证。当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廖某丙抓获,6月17日将廖某甲、唐某乙抓获。廖某丙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廖某甲。

10、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09年6月17日,从彭某某处扣押煤炭税费缴讫证88张440吨。2009年7月15日从罗某某处扣押煤炭税费缴讫证400吨2千吨。

11、临武县矿产品税费征收办公室证明证实煤炭税费征收标准是70元/吨。

12、郴州市公安局公(郴)鉴(文检)字(2009)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郴州市煤炭税费缴讫证127张属于伪造票证;上面的“临武县X镇黑山里煤矿”、“临武县X镇新华富民煤矿”、“临武县矿产品税费征管办70/吨票证管理专用章”两枚、“金江售票点”五枚印章都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11、四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伪造并倒卖伪造的煤炭税费缴讫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伪造的煤炭税费缴讫证而倒卖,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廖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煤炭税费缴讫证而予以购买并销售,其行为构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廖某丙所犯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属指控罪名不准确,应予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乙、廖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廖某丙,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丙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廖某甲;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提出没有参与伪造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某甲、唐某乙与廖某武共同商量,对伪造并倒卖伪造出来的有价票证有明确的分工,系共同犯罪,因此,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乙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与经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同时还提出:“该罪的数额巨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在二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司法实践中,本罪数额巨大均以伪造的有价票证本身的票面额3万元为起点,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廖某甲、唐某乙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廖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甲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九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唐某乙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九万元。(已交纳一万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廖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17日止)。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交纳三万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志尧

代理审判员谭辉

人民陪审员袁国正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蔚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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