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晓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春水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韬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春水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水保健品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春水保健品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7)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晓云,春水保健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广亮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主持下,张某某与春水保健品公司在二审中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某向春水保健品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作为本案诉讼及经济赔偿;
二、张某某承诺以后不再有侵犯春水保健品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商丘市春水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彩霞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江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