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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1日16时,被告人许某某酒后在水冶镇汽车三队门前毁坏路边的防护栏,水冶镇中心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后,民警王涛、陈某某等人出警制止许某某,在执勤过程中许某某阻碍执行公务并殴打民警,经安阳县法医学人体鉴定,民警王涛、陈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受害民警王涛、陈某某经济损失共计x元,赔偿受伤民警魏金福损失4000元,受害民警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并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王×、陈××、魏××、董××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及伤情照片、调解书、撤诉书及收到条、伤情鉴定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初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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