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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0月23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在西平县林业局办理采伐8.8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2009年10月5日至6日,被告人武某某采伐其种植在西平县X乡X村委林场的杨树28.9072立方米,滥伐林木20.067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文××、高××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林木采伐许可证、转包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洋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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