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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学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7126号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学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X米X号楼超市发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诉被告北京学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子上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谊兄弟的委托代理人唐亮,被告学子上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谊兄弟诉称:2004年,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太合)、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伦比亚公司)联合拍摄完成电影《可可西里》。该片一经公映及成为经典大片,并获多个奖项。2005年,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作出声明,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该影片拥有100%的著作权。2005年3月,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影片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被告未经授权,在被告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特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关公证员对被告未经授权,利用被告局域网传播上述电影的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正。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上述电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已经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学子上网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侵权主体,我公司经营的网吧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存在协议关系,涉案影片由上海宽娱提供,由此产生的版权问题由上海宽娱负责,我公司已尽审查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称我公司侵犯了其放映权,只有存在放映行为才可能侵犯放映权,我公司只是在网吧局域网上存储了涉案电影,由上网用户点击观看,我公司并没有播放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3年7月5日,哥伦比亚公司与华谊太合就拍摄和发行电影《可可西里》签订协议,约定哥伦比亚公司与华谊太合各自享有该电影50%的版权。2005年3月3日,华谊太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原名称某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4月27日,哥伦比亚公司声明华谊太合拥有电影《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著作权。2008年3月25日,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名称变更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7月22日,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可可西里》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本案原告华谊兄弟。庭审过程中,被告学子上网公司对原告著作权权属予以认可。

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学子上网公司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可可西里》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学子影院”图标,进入“英雄宽频”(学子网吧)页面(地址为//x:88/x/x.asp),点击页面上的“本地电影”,在弹出的窗口内依次点击“港台大陆经典快捷方式”、“港台大陆经典”、“大陆新片经典”、“剧情-大陆-可可西里-原创.dvd”标识,点击播放该剧,弹出播放窗口,能正常播放。播放页面显示该剧由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和出品。该公证书共涉及《天地英雄》、《可可西里》、《心中有鬼》三部影片。华谊兄弟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向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000元。庭审过程中,华谊兄弟称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2006年8月15日,上海宽娱(甲方)与学子上网公司(乙方)签订《英雄宽屏网服务使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为乙方安装影视服务软件,保证乙方能正常进行影视下载,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使用费;甲方提供乙方涉及的影片版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所获电影引起版权纠纷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庭审过程中,学子上网公司称涉案影片系由上海宽娱提供,后存放于学子网吧的服务器上。学子上网公司提交了《万里寻母》等电影的授权文件,但其提交的授权文件不包括《可可西里》。学子上网公司还提交了2007年中国内地全年上映电影名单统计打印件、上海宽娱接收的部分影视作品版权报价表、判决书、调解书等,试图证明在华谊公司取证期间有多部大片上映、影响涉案作品的点击观看率并试图证明部分出版商对上海宽娱的影片报价、类似案件的判决、调解数额等,华谊公司均表示与本案无关。

另,华谊兄弟已经对多家与上海宽娱签订协议的网吧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华谊兄弟提交的公证书、确认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被告学子上网公司提交的《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书》、授权文件、2007年中国内地全年上映电影名单统计打印件、版权报价表、判决书、调解书、华谊公司诉上海宽娱客户统计信息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电影《可可西里》由哥伦比亚公司与华谊太合联合摄制完成,而哥伦比亚公司已声明华谊太合拥有电影《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著作权,后华谊兄弟从华谊太合(更名后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取得电影《可可西里》著作权,且华谊兄弟提交的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全部著作权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华谊兄弟系电影作品《可可西里》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人。

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系由上海宽娱向学子上网公司提供的影视作品播放软件,上海宽娱可通过该软件远程向学子上网公司提供和定期更新影视作品并自动存储于学子上网公司之网吧服务器,在此情况之下,学子上网公司作为向网吧上网者提供诸多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专业网吧经营者,其应当明知在局域网内对电影《可可西里》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以及向其提供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的上海宽娱并非电影《可可西里》之原始著作权人,故学子上网公司应承担审查上海宽娱是否已取得电影《可可西里》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之著作权注意义务,但学子上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著作权注意义务,故本院认为学子上网公司存在过错。学子上网公司辩称其曾与上海宽娱约定上海宽娱负责解决英雄宽频影视服务软件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以及其曾对上海宽娱所提供的影视作品的授权文件进行审核,故其已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学子上网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局域网内的电影《可可西里》的在线播放服务,且通过在线播放电影《可可西里》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已侵犯了华谊兄弟对电影《可可西里》所享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

学子上网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华谊兄弟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综合考虑电影《可可西里》的知名度、学子上网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上网者在学子上网公司经营的网吧完整观看电影《可可西里》之可能性、学子上网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学子上网公司对华谊兄弟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学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可可西里》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学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学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学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蒋强

人民陪审员王某进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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