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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訴廖某東廖某張麗玲經營捷騰貨運貿易公司

时间:2007-12-10  当事人: 黃某   法官:法官任懿君   文号:HCSA64/2007

HCSA6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64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47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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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黃某

(上訴申請人)

被告人廖某東、廖某、張麗玲經營

捷騰貨運貿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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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10日

宣判日期:2007年12月10日

判案書

1.申索人(“黃某生”)不服陳玉芬審裁官(“陳審裁官”)於2007年11月15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2.事由黃某生以前是一輛中港車輛的車主,被告人與捷騰貨運貿易公司(“捷騰”)有一「入綫」的協定。今次是追討他提供了6個月的「入綫」服務共39,000元,即每月6,500元為期6個月。但他的車已轉售予陳金龍先生(“陳先生”)。陳先生在小額錢債案SCTC43131/2006,已向捷騰追討這筆款項,但敗訴,原因是審裁處判定陳先生是單方面終止「入綫」服務,違約的並不是另外一方被告人廖某東先生(“廖某生”)。雖然陳先生當時只控告廖某生,但在標題上廖某生是被告人無限公司的股東之一。

3.陳審裁官基於「一案不能二審」撤銷這案件。本席已看過所有的文件,發覺並無任何的法律論點是可爭議的。在本案中,黃某生今天是一位申請人,他追討回代陳先生所支付的錢,陳先生本人亦曾追討過這筆款項,但不成功。他作為代表人根本無權再追討。若果他將這筆款項轉讓給陳先生,正如陳審裁官說他應該向陳先生討回這筆「入綫」服務費,而不是控告被告人。我想兩名法官其實已向黃某生講述他的情況,如要追討的話,唯一是可以控告陳先生,聲稱已代他支付,他自己單方面終止是他的事,而黃某生代他支付的他需全數歸還。

4.本席基於沒有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所以今日不批准黃某生的上訴許可,因為只是黃某生一單方面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訴訟費需要他支付。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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