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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31883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方庄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小区芳星园二区六号。

负责人韩某某。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简称贵友大厦公司)、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方庄店(简称贵友大厦方庄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龙,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起诉称:我是画册《中国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人。该画册由朝华出版社出版,收录了我独立创作的京剧脸谱。2008年8月,我发现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商场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郑伦、土行孙、雷震子、巴兰、孟良共5幅京剧脸谱,未署名、并对作品进行了改动。故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北京青年报》上赔礼道歉。

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共同答辩称:京剧脸谱作为一种民间艺术,是经京剧艺术家多年传承和积累形成的统一格式,赵某某无权就此主张著作权;二被告使用的脸谱系从互联网上下载,并非出自赵某某的画册;且二被告使用涉案京剧脸谱是出于公益目的,是为了渲染节日气氛、宣传传统艺术,且均是与“2008”、“京味京韵世界共享”字样结合使用。故不同意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中国京剧脸谱》画册由朝华出版社于2003年1月出版发行,封面注明“编绘:赵某某”。该书收录了京剧脸谱568幅,其中包括第1幅郑伦、第4幅土行孙、第12幅雷震子、第97幅巴兰、第121幅孟良。

2008年8月,贵友大厦公司在其经营的贵友大厦门头横幅、店内条幅、横幅、滚梯两侧、楼梯台阶及墙面上使用了郑伦、土行孙、雷震子、巴兰和孟良的脸谱,并在部分位置对上述脸谱进行了部分截取;贵友大厦方庄店亦在其门头横幅、店内悬挂的条幅和横幅上使用了上述脸谱,其中亦存在将脸谱截取一半后使用的情况。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根据赵某某的申请于同年8月4日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比对,上述京剧脸谱与赵某某《中国京剧脸谱》一书中的相应脸谱相同。

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使用的涉案脸谱均由贵友大厦公司统一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并提供,脸谱系从互联网上下载取得。

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已停止使用涉案脸谱。

另查,贵友大厦方庄店系贵友大厦公司下设的分店,领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注册资金。

以上事实,有《中国京剧脸谱》画册、(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根据《中国京剧脸谱》一书上的署名,可以认定赵某某为该书的作者,享有其中所收录的京剧脸谱的著作权。对于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提出京剧脸谱是经京剧艺术家多年传承和积累形成的统一格式,赵某某无权主张著作权的辩称,本院认为,虽然京剧脸谱是随着戏曲艺术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艺术表现形式,不同人物的脸谱逐渐形成了某些特定的谱式,但是不同绘画者在线条、笔锋、色彩、图案分布及比例等方面仍会存在不同的差异,这也是不同脸谱作品的独创性之所在。涉案京剧脸谱系赵某某独立完成且有独创性,故赵某某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使用的脸谱与赵某某主张著作权的涉案脸谱相同,而《中国京剧脸谱》一书已经于2003年1月公开出版发行,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使用脸谱的合理来源,据此可以认定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使用的脸谱为赵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脸谱。

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未经赵某某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使用赵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脸谱,未给赵某某署名、未支付报酬,且对作品进行了截取,故侵犯了赵某某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赵某某还主张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侵犯其发行权,本院认为,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仅是在其营业场所内使用了涉案脸谱,并未向公众提供,故不构成对赵某某发行权的侵犯,对赵某某的上述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贵友大厦方庄店作为贵友大厦公司的分店,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注册资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使用的涉案脸谱均由贵友大厦公司统一提供。因此,贵友大厦公司应对贵友大厦方庄店的涉案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贵友大厦公司和贵友大厦方庄店已停止使用涉案脸谱,故对赵某某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因二被告只是在其自身的营业场所内使用了涉案脸谱,适用书面致歉的方式足以达到赔礼道歉的目的,故对赵某某要求二被告登报致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赵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二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二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国家相关稿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和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方庄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赵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北京青年报》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和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方庄店负担);

二、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赵某某负担500元(已交纳),由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和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方庄店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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