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庆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曾用名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江都某,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2002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让胡路区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在2000年10月23日,化名李伟明与他人预谋后,以虚构的大庆市广大石化产品经销公司的名义,分别与辽宁省大连市金海港务公司和江门市燃料公司签订了购油合同。江门市燃料公司如约将购油款665万汇入广大石化产品经销公司的帐户。大连市金海港务公司的购油款241万现金付给了马某。二起合同诈骗共计人民币906万元。被告人滕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滕某对检察机关某指控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3日,被告人滕某与任某某(已判刑)、王某、马某(在逃)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滕某化名李伟明冒充虚构的大庆市广大石化产品经销公司的名义,伪造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油申请书、领货凭证、铁路运单,分别骗取了广东省江门市燃料公司经理关某、辽宁省大连市金海港务公司油料经理赵永国的信任,以3300元/吨的价格,与江门市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万吨零号柴油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又以2750元/吨的价格,与江门市燃料公司签订了750吨成品油的供求协议。嗣后,江门市燃料公司如约将购油款665万元汇入虚构的大庆市广大石化公司在中国信合大庆市龙凤信用社开立帐户,大连市金海港务公司如约将购油款现金人民币241万元付给马某,而后,被告人滕某、任某某、王某、马某等人携款潜逃。案发后,公安机关某法收缴赃款合计人民币(略).00元,返还被骗单位江门市燃料公司。大庆市X路公安局又于2002年5月8日在广东省惠州亚美磁带厂冻结了江门燃料公司被骗款(略).63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有工商局的证明广大公司未注册登记的证明。3、有江门市燃料公司的付款银行单据。4、有起返赃笔录。5、有公安机关某助冻结存款通知书。6、有证人关某、赵永国的报案材料。7、有证人都某某、张某、潘某甲等人的证言。8被告人滕某、任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伙同他人,以假公司签订虚构合同为手段,诈骗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对于公安机关某法冻结的广东省惠州亚美磁带厂的(略).63元的诈骗款,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骗单位。公诉机关某控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略).00元。
二.广东省惠州亚美磁带厂被冻结的(略).63元的诈骗款依法追缴并返还被骗单位广东省江门市燃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鞠元凤
代理审判员王某波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国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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