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敬林、高某某,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富祥,新乡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0年3月3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于2010年4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富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为被告打工,完工后,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工资款7600元,但被告称手头现金不方便,给原告打了7600元的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600元及利息,并支付索要欠款所产生的费用4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100T罐工资款7600元大写柒仟陆佰元正韩某某,08、4、X号”

被告辩称:根据双方所出具的手续,被告已给付原告款7755元,被告已不欠原告工资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五份证据:1、2009年7月1日张新文收到条一份;2、2009年8月24日张新文收到条一份;3、2010年元月25日崔香勤收到条一份;4、3月16日证明条一份;5、3月21日证明条一份。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并非原告张某某署名;对第3份证据没有异议;对第4、5份证据认为没有显示年份,两张欠条是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之前打的。

被告提交的证据1、2,因2010年5月31日,在本院询问笔录中,原告张某某的妻子崔香勤已证实了“张某某”和“张新文”是一个人,故可以认定被告提交的第1、2份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第4、5份证据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本院确定由被告对证据上的年份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无相关证据印证该两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原、被告就加工水泥罐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加工水泥罐,被告依约付原告加工费。2008年4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7600元,2009年7月10日,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200元,2009年8月24日,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500元,2010年元月25日,被告通过原告的妻子崔香勤给付原告加工费600元,至今尚欠63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加工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向原告所打结算条应视为双方对上述法律关系的确认。被告在结算之后,给付原告1300元,尚欠6300元加工费,应予给付,被告辩称已给付完原告加工费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3.16”“3.21”证明条在没有显示年份,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与“08.4.X号”的结算条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不能抵消原告所诉债权,关于原告所加工的水泥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此亦无法形成对原告债权的抗辩。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被告欠付加工费630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因双方并未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要求支付索要欠款所产生的费用4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加工费63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德

审判员:曾俊道

审判员:李正杰

二O一O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莹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