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贾某甲与贾某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甲,又名贾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丙,又名贾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生,安阳市北关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戊,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贾某甲、贾某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乙、李润良,上诉人贾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张金生,原审被告赵某丁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3年12月30日原告贾某甲(甲方)将自己公路以北鱼肚地1.5亩(南北38.7米,东西30.7米,按分地计算)由被告贾某丙、赵某丁(乙方)临时暂用,条件如下:1、每年按亩产800斤计算,一年两季按季节交粮食,粮食为干饱净。2、合同约定为五年,五年以内耕地由乙方全部负责,五年以后,如乙方需要时将继续执行合同,如不用时按季节(夏季小满以前,秋季秋分以前)将土地恢复原状。3、如国家需占用时,用多少扣除原面积(按分地面积计算),剩余由乙方按每亩800斤计算执行,其中福利与不利由甲方负责。原、被告及中间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一年后,被告赵某丁终止其与原告的合同,该协议由原告和被告贾某丙履行至今。2008年秋收后原告通知被告贾某丙要求解除协议,被告贾某丙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被告贾某丙继续占用该土地至今,原告未收取租金。原、被告均认可2008年至2008年小麦价格为0.85元/斤,玉米价格为0.75元/斤。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丙、赵某丁签订了五年的土地出租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协议到期后,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丙虽未另行签订协议,但双方按前一协议继续履行,应视为不定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008年秋收前原告贾某甲要求与被告贾某丙解除合同,已尽到了通知义务,且符合法律规定,贾某丙不同意解除,于法无据。原告贾某甲要求被告贾某丙返还其耕地并将耕地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贾某甲要求被告贾某丙赔偿损失,实质是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参照其双方约定的租金计算标准,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赵某丁返还耕地并赔偿损失,因原告与赵某丁之间现已不存在合同关系,赵某丁也未占用原告耕地,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贾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其租赁原告贾某甲的1.5亩承包地返还原告贾某甲;二、被告贾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甲租金2820元;三、驳回原告贾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贾某甲不服上诉称,请求对原判第一项保留的基础上增加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该承包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拆除清理,将该承包地恢复原状;请求对原判第二项保留的基础上,增加给付其租金1200元。贾某丙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贾某甲与贾某丙、赵某丁签订了五年的土地出租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协议到期后,贾某甲与贾某丙虽未另行签订协议,但双方按前一协议继续履行,应视为不定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008年秋收前贾某甲要求与贾某丙解除合同,已尽到了通知义务,且符合法律规定,贾某丙不同意解除,于法无据。因此,原判由贾某丙将其租赁贾某甲的承包地返还贾某甲并无不当。因该案审理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如该承包的土地上有建筑物、附着物,可由当事人另行主张。上诉人贾某甲上诉认为应增加给付其租金1200元以及上诉人贾某丙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足。综上所述,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贾某甲、贾某丙各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郭文吉

审判员刘海波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