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地方海事局诉郑州市万山置业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297号

原告河南省郑州市地方海事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支合、张某某,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万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德友,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郑州市地方海事局诉被告郑州市万山置业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楚建萍独任审判,于2008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支合、张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德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借用契约》,原告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X路X号中门东侧一层的5间门面房借给了被告有偿使用,年使用费x元。次年双方续订了合同,被告也按时支付了借用费。但2002年9月30日借用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没有再签订书面合同,该处房屋由被告使用至今。并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故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借用合同;2、被告应返还借用原告的房屋;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使用费共计x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没有涉诉房产的所有权,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我公司已于1999年11月通过转让方式从合法产权人河南省新郑卷烟厂(以下简称新郑烟厂)取得了所有权,并于同年11月29日接收占有,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房屋借用契约》属无效合同,我公司在接受上述房屋过程中,有一部分原告当时正在占用,为使其能顺利腾房,在原告要求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借用契约》,以此有偿使用的方式要回了房产。该合同因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收取租金的行为亦属无效行为。故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X路X号的房屋(包括原告所诉的6间房)原所有权人是河南省新郑卷烟厂。1999年11月29日河南省新郑烟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郑烟草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万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将其下属分厂新郑烟厂的上述郑州市XX路X号房地产及设备等以x元转让给了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万山置业即支付了x元转让费。但因其他遗留问题,产权未过户。被告万山置业提起诉讼。2005年3月2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郑烟草公司为万山置业办理过户手续。

另查明:本案争议房产1987年9月前归郑州市交通监理所使用。1987年9月2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郑政办文〔1987〕X号《关于市交通监理所移交市公安机关管理的会议纪要》将上述两机关使用的办公楼(郑州市XX路X号楼)底楼中门东侧6间划归郑州市港航监督所使用。2000年9月9日该港航监督所与被告万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借用契约》约定将港航监督所的6间房借给被告使用一年。当日被告付借用费x元,之后被告开始使用该房,次年9月30日双方又续签一年借用契约,续签合同前日,被告又付借用费x元。2001年12月4日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郑编〔2001〕X号《关于郑州市港航监督所更名的批复》,将该港航所更名为河南省郑州市地方海事局。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郑州市二七区XX路X号楼中的6间房屋,系被告于1999年11月以x元价格从原所有权人新郑烟厂购买取得,所以被告对上述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原港航监督所虽然于2000年和2001年与被告签订借用合同,但当时的事实是被告已买受了XX路X号楼,而原告并不享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故双方所签的借用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郑州市地方海事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期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楚建萍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李新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