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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11月出生。住(略)。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听取辩护人及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一)贪污的事实。2004年7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问,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的非法手段,通过其司机蔡××陆续在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用公款支付其个人家庭日常消费x.90元,贪污公款x.9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在本单位财务报销的钱都是经我的司机蔡××手报销的。我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用公款报销的有x元;我女儿张昂的消费用公款报销的有x元,共计是x元。这个数字司机蔡××有记录,我看过并且逐笔审查过,所以记的准。

2、证人蔡××证言

2004年7月份-2008年6月份,我们国土局局长张某某安排我从局财务股、局二级单位良奇测绘公司(测绘队)和局二级单位地产交易中心总共借支了167.15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春节慰问、看望领导、跑项目、招待费、张某某局长个人及家庭支出等方面。张某某个人及家庭开支x元,张某某的女儿张昂支出x元。报销时,我把开支写在纸上,然后拿给他看,他看过认可后给相关负责人打电话安排好,我才找些变通票据去报销。

3、证人宋××证言

证实自己知道的2004年到2008年,蔡××总共为其家庭开支x.6元。

4、证人王××、石××、安××、苏××证言

证实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开支报销程序。

5、证人王××证言

证实张某某的女儿张昂准备第二年考研究生。去北京找关系,为张昂第二年考研究生做准备。在北京请客消费x块钱左右。

6、张某某电费发票

证实蔡××为张某某交电费的数额。

7、张数俊网通公司发票

证实蔡××为张某某交电话费的数额。

8、给张昂的汇款凭证

证实蔡××为张昂汇款的数额x元。

9、张昂的省人民医院收费票据

证实张昂治疗费600元

10、张昂的报销票据

证实报票费用1800元

11、南召县委办公室文件

证实县直单位一把手每人每月可以限额报销40元,从1999年7月22日执行

12、蔡××账本复印件

证实张某某从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6日报销费用。

13、张某某家庭开支有票部分

证实蔡××到国土局财务上的报账票据

(二)受贿的事实

1、2005年3、4月份的一天,时任南召县云阳矿管站副站长,主持工作的赵××,想在矿管站与土地所合并过程中担任皇后乡国土资源所所长,为了得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关照,在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x元。2005年12月28日,南召县X乡土地所与皇后乡矿管站合并后,经被告人张某某提名,赵××被任命为皇后乡国土资源所所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一次收受赵××现金x元贿赂款。在我原来住的南召县人行家属院的家里。没有其他人在场,就我们俩人。他把装有钱的茶叶袋子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这x元钱都是百元面值,用红包包着,放在两盒茶叶中问。赵××当时没有说茶叶袋里有x元钱,赵××走后,我拿茶叶时发现里面有个红包装有元钱。我数了数是x元钱。赵××给我送钱时原话记不清了,意思就是想让我提拔他当皇后国土所的所长。

(2)证人赵××证言

2005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问我记不住了,当时在张某某人行的家里,我送给他的一万元,当时就我和张某某,我对张某某说,大部分的乡矿管站和土地所都合并了,我们皇后乡的还没有合并。我干矿管站长也有年头了,我是想合并后还干所长,要不面子上不好看,他说行啊,局里研究研究,你的想法我会考虑的。我在去张某某家之前,将装有一万元的红包及两盒茶叶装到一个茶叶包装袋,到张某某家后,我就将这个袋子放在茶几上。

(3)证人石××、王××证言

证实赵××是2005年12月开始任皇后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的。

(5)南召县国土局文件

赵××同志任皇后国土资源所所长。

2、2006年10月左右的一天,在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所长竟聘活动之前,南召县X镇国土所职工王××为了在竟聘所长职务及解决财政全供事业编制问题上得到张某某的关照,到张某某家中给张某某现金x元。2007年3月30日,王××被确定财政事业编制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006年11月份或12月份的一天,在南召县X路北苑小区X排四号我家里,我收受王××这x元现金。当时就我们两个人,没有其他人。王××把钱放我家客厅的沙发或茶几上了。都是百元面值用信封装着。王××走后我数了数是x元钱。王××主要想让我在竞聘所长时关照他。

(2)证人王××证言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在竟聘所长之前,在张某某的家中我给他送过一万元,张书俊家在黄某路北段,当时只有我和张某某在场,我去后,先向张数俊介绍了我个人的基本情况,这次竞聘我想当个所长或是取得全供编制,请领导费心。张某某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2007年我取得了财政全供编制。

(3)证人吕某某证言

证实宋××给其打电话说让给吴某某和王××说,2008年过了正月十五后(2月份)在她家由她退给了吴某某钱。

(4)证人王××、马先跃证言

证实2006年12月竟聘后的一天,局里召开了局班子办公会。会上主要研究了拟任所长的人选和个别拟任副所长的人选。张某某在会上提到王××的任职。会上张某某提出了王××拟任留山副所长的人选,由于班子成员对王××的任职有不同的意见,最后就没有通过。

(5)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班子会议记录

2007年3月30日确定关于确定财政全供人员及人员调整工作记录中确定王××为财政全供人员。

3、2007年元月份,当时担任南召县南河店国土所副所长的吴某某想担任所长职务,为了得到张某某的关照,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x元。2007年3月,在张某某的提名下,吴某某被任命为大山庙国土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007年元月份,在黄某路我的家里我接受吴某某给我的贿赂款二万元,是放在我家里的沙发或是茶几上了,这二万元用报纸包着,吴某某走后我看是两把百元面值的,想是两万元。他给我送钱时说,他干副所长7、8年了,如有机会让我给他往所长的位置上考虑考虑。我说遇有机会,可以考虑。20O7年元月份,在研究白土岗大理石矿的事故时,我在班子会上提名让吴某某到太山庙任副所长,主持工作,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同意并形成了决定。我没有把钱退给吴某某或其家人。没有上交组织,我和吴某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亲戚等特殊关系。

(2)证人吴某某证言

证实2006年底,在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x万元。钱是用一个红包装着的,都是百元面值。

4、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南召县马市坪国土所所长徐某某为了让张某某帮忙使其分配到国土系统的儿子徐某尽早上班,到张某某家中通过张某某妻子宋××送给张某某现金x元。2008年3月,经张某某安排,徐某到南召县白土岗国土所上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供述

2008年2月初的一天,徐某某到我家中,送给我爱人宋××x元。

(2)证人徐某某证言

2008年春节前,阳历2008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南召县X路北段张某某的家中,只有我和张某某的爱人宋××在场。我说我儿子复员后分配到咱国土局好几年了,局里一直没叫上班,跟我儿子徐某一起分过去的,有的都已经上班了,我想给张局长说说,能不能让孩子上班。宋××说,这个事我给树俊再说说。我把钱放到她家的茶几上,她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随后我就走了。给宋××的钱是报纸包着的。徐某于2008年3月到白土岗国土资源所上班了。这x元钱张某某没有退给我。

(3)证人王××证言

证实经张某某局长提议,研究决定将徐某某的儿子徐某分配到白土岗国土所工作。

(4)证人余某某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5)证人宋××证言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徐某某到我家,送现金x元。徐某某给我家送x元钱时并没有说是x元钱,当时他用一个档案袋装着,给我说:“我来看看张局长,麻烦你给张局长说一下,我儿子分到国土局好几年了,看能不能早点上班”,说完他就把装有x元钱的档案袋放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就走了。徐某某走后我打开档案袋看看里面是钱,我数了数是x元。徐某某走后,我丈夫张某某回到家我给他说:“徐某某来了,拿了x元钱,一是说春节来看一下,二是他想让你帮忙让他儿子早点上班,张某某说:我知道了。

(6)书证

徐某介绍信存根

证明:2004年12月15日南召县X镇退役士兵和专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确定徐某分配到国土资源系统。

5、2008年1月底或2月初的一天,南召县南河店国土所所长张××为感谢张某某提拔其到南河店国土所任所长及同张某某联系感情以便以后让张某某帮忙把其妻子安排到南召县国土系统工作,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南召县X路北苑小区X排四号我家里,我亲自收南召县南河店国土所所长张××现金x元。他把钱用一个信封装着放到我家客厅的茶几或沙发上了。张××走后,我数了数是x元钱。张××说快过年了来看看我,并感谢我对他的工作的关照和支持。我说工作上的关照和支持是应该的。

(2)证人张××证言

2008年1月的一天,在张某某黄某路的家里。我说感谢你这一年来对我的支持和关照,过节了给你拜个年,以后你继续多关照,主要是在所长的任用上,让我任南河店国土所所长,这个所比起其他所来说,算是不错。还有所里搞建设,协调地税所房子让我们使用,改善办公条件等。张某某说不用。我把钱放到他家客厅的茶几上了。给张某某的钱用红包包着。一是我当上了南河店国土所所长,我对他表示感谢。二是我想把我家属(我爱人刘平)安排到南召县国土局上班,送这1万元钱先作个铺垫,以后有机会了好向他提起此事。

6、2007年1月份的一天,南召县国土局城关所职工李××为感谢张某某在其解决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中给予的关照,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南召县X路北苑小区X排四号我家里收受李××x元现金。是我爱人宋××收的。当时我也在场。李××送给我的x元现金用一个信封装着。李××走后,我妻子宋××说是x元钱。李××说快过年了,来看看,感谢我对他的关照。我说没必要。

(2)证人李××证言

2006年底的一天,在南召县二初中北边黄某路北段张某某的家里。我和他的爱人宋××都在场,张某某当时在不在场我记不清了。我说感谢局长对我个人的关照和帮助,把钱给张某某的爱人宋××了。她没有说什么,只是推辞了一下。送钱是因为在张某某的帮助下我解决了事业编制。

(3)证人宋××证言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到我家送x元现金。

(4)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文件

关于李××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

李××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2008年春节前(2007年阴历腊月二十几)的一天,南召县X乡国土所所长张××为了让张某某对其个人以后的进步以及工作给予关照和支持,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供述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也就是2008年2月初的一天,在南召县X路北苑小区X排四号我家里,我亲自收张××5000元现金。他把钱放到我家客厅的茶几上了。5000元钱用一个信封装着。张××走后,我数了数是5000元钱。张××说一是过春节了来看看我,拜个年;二是让我出面协调小店乡杨树沟铁矿资源补偿费征收。

(2)证人张××证言

2008年春节前(2007年阴历腊月二十几)的一天,我到张某某的办公室见到他,当时就张某某一个人在办公室,我对张某某说,云阳钢厂铁矿资源补偿费收缴难度大,张局长你给县领导汇报汇报,让县领导给云阳钢厂协调一下好收缴铁矿资源补偿费。张书俊说过了年再说。然后,我从口袋里拿出一个装有5000元的红包放到张某某的办公桌上就走了。

8、2006年底竟聘所长前,时任南召县X乡国土所副所长(正所级)的陈××,为在竟聘所长职务过程中得到张某某的关照,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元。2006年12月份,陈××被任命为南召县X乡国土资源所的所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供述

2006年底的一天,在南召县X路北苑小区X排四号我家里,就我和陈××,陈××用一个信封装着5009元钱,放到我家客厅的茶几上了。陈××走后,我数了数是5000元钱。

(2)证人陈××证言

证实自己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元。

9、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南阳市南召县远达公司经理李××为了让张某某给其公司违法占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供述

证实张某某收受李××现金5000元。目的是给其公司违法占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李××证言

证实其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5000元。

(3)苏××证言

我主抓土地监察工作后,我知道因李××违法占地被我局监察大队查处,并对其进行了处罚。我局的处罚决定下达后,李××曾对我说过处罚之后针对这块土地想办理合法手续。2008年的春节前后,我在汇报工作的过程中,向张某某局长汇报过李××的想法。张某某的原话我记不清了,大致意思是等处罚结束后要是符合条件的话可以考虑补办手续。因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案,手续应该还没有办理。

(4)书证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张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张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共6份)、干部履历表一份。

南召县委员会召文【2003】X号关于马庆等六名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任命张某某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南召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召人常[2007]X号任命通知:2007年10月27日任命张某某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张某某,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

原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的手段用公款支付个人家庭日常消费,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贪污、受贿的数额予以变更。涉及张某某贪污部分,辩护人当庭出示宋××保存的票据证实蔡××所记录的张某某一家到桂林旅游的费用系宋××所付。证人王天跃又当庭证实为张某某家装修时张家的洁具、无塔供水设备均系在其承包范围,系自己出钱购买;证人宋道良当庭证实蔡××从来没有为自己购买过任何食品。故涉及上述的桂林旅游x元,张某某家装修购门锁及无塔供水设备1140元,给宋道良购食品、交话费、给钱物2579元,共计款x元,经查证属实,不应以贪污论处。可从指控的贪污数额中扣除。辩护人当庭提交证人王××证言及张某某工作日记,均证实涉及北京旅游所花8983元系因公出差,但检察机关在对王××复查时,王××又推翻了给辩护人所做的证言,坚持自己以前在检察机关所做的证言,故该笔不应扣除。其余某然被告人张某某当庭拒不承认,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以前的供述,且有证人证言及书证所证实,故予以认定。涉及被告人张某某受贿部分,张某某当庭亦推翻自己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赵××没有给自己送钱,王××所送的钱已退还、席云召所送钱在案发前已通过其姐退还给席的妻子张真,李××所送x元已退还8000元,吴某某送的是x元而非x元。而辩护人亦当庭出示了赵××、李××、吴某某、王××的证言及证人张真、乔相臣也出庭作证,对被告人陈述予以证实。现公诉机关出示了对赵××、李××、吴某某、王××、乔相臣的询问笔录,赵××、吴某某、王××又推翻了给辩护人所做的证言,坚持自己以前在检察机关所做的证言,而李××和乔相臣所做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推翻他们以前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但检察机关未对证人张真当庭所做证言予以复查,亦没有出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故该笔涉案金额x元应予扣除,实际受贿金额应认定为x元。被告人张某某当庭推翻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故不能以自首论。虽然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一份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有立功情节,但控辩双方均未提供其检举揭发他人的具体材料和所揭发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故不予认定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所追缴的全部赃款,一律上缴国库。

张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1、应认定张某某有重大立功,减轻处罚。2、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贪污数额严重不实。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二审中,根据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证明,并走访了有关办案单位,证实张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事实,为侦破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一审开庭出示、宣读、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的手段用公款支付个人家庭日常消费,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张某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对侦破他人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起作用较小,不构成重大立功,属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某系重大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某某贪污的主要事实有蔡××所记的流水账,显示张某某及其家人总计开支数额,蔡××的证词证实流水账所记“张家支”全部是张某某及其家人开支,张某某供述认可自己及家人开支由蔡××在本单位报销。且与证人宋××等人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某某贪污的事实。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贪污的事实不清的理由无足够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二审鉴于张某某有立功情节,对量刑部分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

三、赃款x.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某淮

审判员王晓峰

审判员胡书海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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