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原审被告:无锡市锡山区xxx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
负责人:xxx。
原审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市X路铝材市场合安铝塑门窗配件尚行业主,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人xxx因与新乡市xxx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民三初字第00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已经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由提出管辖异议的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审理。被告许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异议,而上诉人xxx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锡山区xxx厂、xxx的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生产销售地也在无锡市锡山区,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无锡市;许某某的住所地在郑州市,营业地点也在郑州市,即其侵权行为实施地在郑州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都享有管辖权,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在华洋五金厂、xxx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xxx要求因其提出管辖异议而将案件移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上诉,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民三初字第002-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魏超
代理审判员吕珂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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