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委员会与凡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平民初字第05456号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凡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住(略)。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坨头寺村委会)与被告凡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坨头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李某某,被告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坨头寺村委会诉称:2000年2月29日,坨头寺村委会与凡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日前交纳当年的承包费等内容。因凡某某拖欠2005年—2007年的承包费,故诉至法院,要求凡某某给付承包费5226元,并支付违约金x元,后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凡某某支付违约金3786元。

凡某某辩称:2000年2月29日,坨头寺村委会与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事实,我未交纳2005年—2007年的承包费,我要求按照每亩120元交纳承包费。因村委会不免费提供喷灌管、我承包地周围的道路狭窄、村内陶粒厂污染以及修建引水工程造成地陷等问题得不到解决,所以我未交纳承包费,而且我要求所交承包费中每亩扣减20元的农林特产税金。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9日,坨头寺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凡某某(合同中署名为樊振生)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书。合同第一条规定:甲方将集体坐落村南果树7.5亩发包给乙方经营管理。四至为东至王强,南至北杨某水渠,西至刘长松,北至道。合同第二条规定:承包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有效期30年。承包费每年1612.5元。每年交款期在每年1月1日前。合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乙方负责交纳农林特产税金,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费。合同第六条规定:本合同必须双方共同信守,如有一方违约,应付对方违约金,按年承包费的2倍。合同第八条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增添新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甲方有偿提供电源及用电、用水,用水时须经甲方调解。2000年,凡某某承包本村林地1.3亩,每亩承包费100元,但未与坨头寺村委会签订书面林地承包合同。凡某某经营承包地块至今,但未交纳2005年—2007年的承包费。2007年12月20日,坨头寺村委会向凡某某发出交纳承包费通知书一份(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2005年承包费1742元,减去返利款390元,应交1352元;2006年承包费1742元,减去返利款360元,应交1382元;2007年承包费1742元,减去返利款300元,应交1442元。以上3年,凡某某共应交承包费4176元。

在庭审过程中,凡某某对交纳承包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承包费和返利款数额没有异议,认为坨头寺村委会对收取的承包费每亩应减收20元的农林特产税金,并表示其一直使用村里的机井进行灌溉。坨头寺村委会不同意凡某某关于扣减农林特产税金和减收承包费的抗辩主张,亦表示双方约定的承包费中不包括农林特产税金。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交费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坨头寺村委会与凡某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凡某某经营承包地块至今,应交纳相应的承包费。凡某某虽辩称其未按照合同交纳承包费系因坨头寺村委会不免费提供喷灌管、承包地周围的道路狭窄、村内陶粒厂污染以及修建引水工程造成地陷等问题得不到解决,但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坨头寺村委会负有免费提供喷灌管的义务,凡某某亦表示修建引水工程造成地陷等问题已经一次性得到相应补偿,且其所述的其他抗辩理由亦非不交纳承包费的正当理由,故此本院对凡某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凡某某认为坨头寺村委会对收取的承包费每亩应减收20元的农林特产税金,并要求按每亩120元交纳承包费,因坨头寺村委会表示不同意凡某某的该项抗辩主张,故该抗辩主张其应与坨头寺村委会协商解决,本院亦不予采纳。坨头寺村委会虽要求凡某某给付承包费5226元,但其向凡某某发出的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减去返利款,因此返利款应从承包费中扣除,故本院对坨头寺村委会提出的给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坨头寺村委会要求凡某某给付违约金的诉讼主张,因双方当事人在果树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在关于1.3亩林地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坨头寺村委会变更后的违约金请求,理由正当,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坨头寺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费四千一百七十六元。

二、被告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违约金三千七百八十六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二十五元,由被告凡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鲍雨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德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