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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熊某甲与熊某乙、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69年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乙,男,1973年8月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10月生,个体户,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某、熊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熊某乙、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熊某甲一次性给付王某某、熊某乙货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因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三、一、二审诉讼费共计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张海涛

审判员何江华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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