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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扬雪诉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宅基地管理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扬(阳)雪,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方太吉,该村村主任。

原告郭扬雪诉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街村委会)返还宅基地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扬雪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家街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19日,原告交到被告处现金10万元,被告承诺给原告安排宅基地。后因被告原因,未给原告安排宅基地,又不返还该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宅基地管理费10万元及从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扬雪于2004年11月19日给付被告刘家街村委会10万元宅基地管理费,被告承诺给原告安排宅基地,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安排宅基地,也不返还宅基地管理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款凭证、原村委会主任刘伟英证明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宅基地管理费后,承诺给原告安排宅基地,但至今未按其承诺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宅基地管理费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扬雪宅基地管理费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林州市X乡X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咣桥

审判员邓峰

审判员李晓飞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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