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重大责任事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门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5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小学文化,开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西矿业公司退休工人,住(略);1989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8年8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吉某某,河北省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强、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黄城峪山沟一煤熏口内,组织外地来京人员非法开采煤炭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刘某贵、董某红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证人佘某某、董某某、刘某某、侯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尸体检验鉴定书;6、非正常死亡证明;7、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煤窑是刘某贵开的,其没有在煤窑入股,其只是为刘某贵打工,其无罪。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吉某某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是该煤窑老板;2、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故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重大事故罪。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甲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4月中旬起,被告人张某甲与窑主刘某贵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黄城峪山沟内,组织、指挥外地来京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窑内非法开采煤炭。2007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外地来京人员刘某贵、董某红非法开采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刘某贵(殁年44岁)、董某红(殁年38岁)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07年4月中旬,刘某贵找到其说,他在斋堂镇黄城峪山沟内有个煤窑,让其帮着做煤窑的四壁和井圈,管吃管住每天给其100元,出煤后每月给其6000元,其就同意了。从2007年4月15日开始,其与刘某贵开始挖煤窑,后其从唐山老家找来侯某某在煤窑干了一个多月。2007年8月初,刘某贵又让其找人干活,其就回唐山老家找到董某红,其对董某红说,管吃管住每天给100元,董某红就同意了。2007年8月24日晚9时许,其与刘某贵、董某红到煤窑干活,刘某贵先下到井底,董某红也跟着下去了,其在井口等着往上拉煤。刘某贵和董某红在井底平巷里没刨几镐就跑到竖井下,其听见两人气都喘不出来了,刘某贵说快点下钩,其把钩下到井底,但其拽不动两个人,其就到山沟外去叫人,来人后也没能把两个人救上来。后来,矿山救护队把刘某贵和董某红救上来时,两个人就已经死了。其觉得董某红是其找来的,董某红死了其有责任。大约过了半个月,其去董某红家,跟董某红父母说以后给他们养老,还答应给他们一万元,董某红家人不同意。这个煤窑是刘某贵的,其没有投资,只是给刘某贵打工,其负责做煤窑的四壁和井圈,做完了给他们摇辘轳,刘某贵主要在底下挖煤,平时都是刘某贵安排干活,但有时其也指挥工人具体怎么干;2、证人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某贵之妻。刘某贵是和张某甲一起来北京挖煤的。2007年8月26日晚,其得知刘某贵在北京出事了。其听说刘某贵是给叫王某民和艾成良的老板干活。经其辨认确认,2007年8月24日事故中死亡的两人中有一人为其夫刘某贵;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董某红之姐。2007年8月21日,董某红跟着张某甲和刘某贵到北京,8月24日就出事了。张某甲在出事前两个月曾对其说,他和刘某贵在门头沟有煤窑,刘某贵是井东,他负责安排工人干活,负责煤窑的管理。在其给佘某某打电话时,佘某某承认其夫刘某贵是井东,但不让其跟公安机关说。事故发生后,张某甲来到其父母家说,他愿意出一万元丧葬费处理后事,后来就找不到他了。经其辨认确认,2007年8月24日事故中死亡的两人中有一人为其弟董某红;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董某红之母。2007年8月19日或20日晚上,张某甲来到其家中找董某红,让董某红跟他去河北省挖煤,并说他是井东,管吃管住每月开2000元工资。8月21日早晨,董某红跟张某甲和刘某贵走了,8月24日人就死了。出事后张某甲来其家中说他是井东,先给二万元钱处理后事,后来就找不到他了;5、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甲以前在古冶区林西一起工作过,所以相互认识。2007年6月底的一天,张某甲到其家中叫其跟他到北京的煤窑干活,每天能挣100多元,其觉得挣钱多就同意了。2007年7月2日,其跟张某甲到了门头沟区X镇,其见到刘某贵,刘某贵对其说这个煤窑是他的,管吃管住每天给其100元。当晚6时许,张某甲、刘某贵带其到西斋堂村的一个山沟内,开始挖煤窑。那个煤窑是竖井,当时已经有6米左右深了,他们三个人继续往下挖,挖到晚上7时许刘某贵就说不干了,当晚给其算一天工。这样,其与张某甲、刘某贵继续挖煤窑,挖下去约4米多,但没有挖到煤。因为其没有暂住证,斋堂地区又不允许私挖乱采,其干到7月21日就不干了。挖煤窑用的工具是刘某贵买来的。因张某甲在老家的煤窑当过矿长,有经验,所以一些具体活怎么干,还得听张某甲的。经其辨认位于门头沟区X镇X村黄城峪山沟内的煤窑是其与张某甲、刘某贵一起开采的煤窑;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07年7、8月份,其曾给刘某贵卖过一车煤,大约两吨卖了500元。其听张某甲说这个煤窑是刘某贵买的,出煤后与张某甲分利润。其知道挖煤的有刘某贵、张某甲、侯某某,还有和刘某贵一起死的那个人;7、证人王某某(别名王某民)的证言证实,其经常到斋堂镇X村的一个小旅馆玩,认识了“老刘”。2007年6月,“老刘”向其提出让其开煤窑,其说不干。过了几天,“老刘”带其到斋堂镇X村黄城峪山沟内的一个地方,问其能不能出煤,其说这个地方不像有煤的地方。又过了十几天,“老刘”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帮忙找地方焊辘轳,其到“老刘”住的小旅馆,认识了张某甲,其带“老刘”和张某甲去东斋堂村焊了辘轳,“老刘”出了焊工钱。然后“老刘”和张某甲把辘轳运到煤窑。第二天,“老刘”给其打电话,让其带他去买钢丝绳,其就带“老刘”去买了钢丝绳,然后其开车把钢丝绳运到煤窑,“老刘”给了其10元车费。其看见这个煤窑是竖井,有七八米深,还没有出煤。大概是8月份,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这个煤窑出事了,“老刘”和另外一个外地人被熏死了。出事的煤窑是刘某贵的,后来张某甲来干活,其不知道张某甲有没有投资,其未给这个煤窑投资;8、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门公刑技(法)检字(2007)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刘某贵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9、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门公刑技(法)检字(2007)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董某红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07年8月24日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窑位于门头沟区X镇X村黄城峪山沟内;11、非正常死亡证明证实,刘某贵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殁年44岁。董某红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殁年38岁;12、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年8月3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参与刘某贵出资开采的煤窑,其作为该窑的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组织、指挥外地来京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窑内非法开采煤炭,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相应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所作其只是为刘某贵打工,没有在该窑入股,其无罪的辩解,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作被告人张某甲不是该窑老板及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为一般事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振新

人民陪审员王某国

人民陪审员李来水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