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x),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纳伊x,查尔斯加利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克鲁斯(x),书记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育涛,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X街市场F3-045、F3-X号摊主,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许胜忠,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夏,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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