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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居所地扶余县X镇X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9日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份,被告人薛某某明知史国、史会园、史会羽、林海龙(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销售的摩托车拆解零件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426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被告人薛某某明知史国、史国园、史会羽、林海龙(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销售的摩托车拆解零件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426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2008年8月份一天,史会宇和一个年青人骑摩托车到我家,用摩托车驮两个半丝袋子铝,有四十多斤,问我收不收,我当时没多想就收了,给他200多块钱,第二次史会宇和一个年青人去我家卖铝车圈碎发动机铝,我当时问他们说,你们这摩托车哪来的呀,怎么都砸了卖呢,不如整个卖得了,卖给门口收破烂的那些山东老头,史会宇说,都是他自己家的摩托车,砸吧砸吧卖钱,家里还有点碎铝、油箱、排气管子、车架子,你赶毛驴车上我家去取吧,用摩托车没法骑着驮,我说孩子你们可得准成点呀,别整不正道来的让我收呀,史会宇说你就取去吧,就这一次了。我听他这么一说,我说我家毛驴有崽子了,我用车推去吧,我就推车和他们去了史国家,装了一个砸扁的车架子、油箱一个、排气管子一个,减震还有点碎铝,把我车胎压爆了,我回家取毛驴车拉回去的,我一共给了史会宇300多元钱。他们送过来的东西有砸碎的发动机两个,铝圈碎渣子也看不来个数了,还有减震套子。第一次收时细看了得有两个发动机,第二次他们来我一看又有发动机,我就怀疑了,所以问他们。收购的摩托车零件得能有两三辆摩托车吧。我怀疑他们卖给我的东西可能是偷来的或是抢来的,总之不是好道来的,好道来的就不用砸那么碎去卖了。平时收这些东西也不容易,收的价钱上也挺便宜,所以就没想那么多,就收了。

2、证人史X证实,我没去姓薛某那家卖过摩托车零件,都是史会羽和林海龙他们卖的。那个老头去我家取过一次我知道,那时我在家,取的车大架子、油箱、摩托车壳子还有铁啥的,那次卖了近300块钱。我就知道这次。并证实2008年7月,我和林海龙在中海小区、在鑫豪网吧后院偷过摩托车,车骑回去拆了卖了。并供述多次盗窃摩托车,摩托车有拆的,我记得其中三辆都拆了,拆的那三辆都是史会宇、林海龙他俩人卖的,我听他俩讲,有一辆卖乡约店那家了,有一辆卖给万兴屯东头那家了,那辆咋处理的就不知道了。

3、证人林XX证实,2008年8月,史国让我和史会园、史会羽出去偷点东西,我们在站前中海小区一个底商屋里偷了一台黑色弯梁摩托车,史会羽骑走的,送回五家站万兴,这台车在付占生家仓房拆了卖废品了,卖给屯东头收废品的老头了,卖了200左右。钱给史国了,我们没分到钱。也是8月,史国让我和史会园出来干,我俩在客运站鑫豪网吧门口那见有两台摩托车,都是红色的,一台是100型的,一台是125型的,我们把车骑到万兴村。125留下了,100的拆了卖给屯东头收破烂的老头了,卖了200多块钱,钱给史国了。8月中旬,在购物中心后院房产楼下有两台弯梁了,被我们四人蹓到了,把车弄着,车骑到五家站万兴村了。这两台一台是雅马哈,拆了卖废品了,卖给屯东头收破烂的老头了,卖了200多元钱。另一台史国说留下。同时还供认与史会园、史会羽多次盗窃摩托车及盗窃其他财物的事实。

4、证人刘XX证实,2008年8月2日晚,在中海X号楼下放着被着摩托车被盗。是豪爵x黑色摩托车,是2008年5月8日买的,花4300元,跑了1200多公里。

5、证人赵XX证实,2008年8月8日晚上十一点半左右,我的豪江牌x-3型摩托车放在西南街鑫豪网吧门口丢了。花4500元买的,才骑1000公里左右。

6、证人杨XX证实,农历七月初七晚上摩托车放在我家楼下四单元楼道口那丢的,我的摩托车是精通110弯梁摩托车,挺破的,能值1000多元,丢了也没报案,不值几个钱,听说你们破案了,来报案的。

7、证人王XX证实,我的摩托车和我家对门吴宝伟的摩托车于2008年8月16日晚上放在房产后院的家属楼下的摩托车丢了,我的是雅马哈牌的,能值4000元;吴宝伟的是新大洲本田,能值1000多元。

8、价格鉴定结论,认定豪爵110弯梁摩托车发动机1台价值1440元;豪江弯梁摩托车大架子1个、油箱1个、车圈2个、减震2个价值691.20元;共计两台摩托车的零部件总价值为4262.40元。

9、抓捕经过,被告人在家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之后对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转刑事拘留。

10、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了与被告人身份相关的信息。

11、立案报告表,证实摩托车被盗案存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薛某某对证据无异议,被告人供述与失主陈述的内容及证人证实的内容相互吻合,同时对赃物价值的认定有鉴定结论佐证,能够认定被告人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赃物而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君

审判员刘虹玫

代理审判员卢欣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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