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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8年12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前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1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齐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x号江淮牌货车沿乌兰塔拉乡X村砖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力嘎村南一公里处时,因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方向穆长春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东方红18型四轮车(牵引餐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四轮车乘车人张xx受伤(已赔偿),穆xx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x号江淮牌货车沿赛罕塔拉乡X村砖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力嘎村南一公里处时,因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方向穆xx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东方红18型四轮车(牵引餐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四轮车乘车人张xx受伤(已赔偿),穆xx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穆xx的家属及被害人张xx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穆xx死亡赔偿金及直接供养人口人民币x元,赔偿被害人张x元,赔偿款均已给付,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5日5点钟,我驾驶我家的无牌照威铃货车从乌兰塔拉回力嘎村的家里,车沿乌兰塔拉致力嘎村的砖道由南向北(行驶),走到距力嘎村二、三里地的时候,从我车对面过来三台车,我同第一台车会车后,第二台车灯光很亮,我看不见前面的情况,就和我车前面与我车同方向的餐车撞上了。

(二)、被害人张xx的陈述:我和张xx、穆xx、邵xx开车向舍字井走,车沿乌兰塔拉致力嘎村的砖道由南向北走,走到力嘎村南两里地时,在对面过来几辆车,张xx觉着冷,就下车走,坐在张xx右侧的穆xx就到驾驶位上开车,车向前走了不远,我就听见“咣”一声,我们车就进路东侧了,我当时懵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三)、证人张xx证实:2008年12月5日下午四点多钟,我驾驶我家的四轮车拽着一辆餐车想去乌兰塔拉乡X村,那里有一家人办喜事,下午五点钟左右,车沿乌兰塔拉乡X村的砖道由南向北行驶到距力嘎村两、三里地的时候,从相对方向过来好几辆车,因为我的餐车宽,我怕刮上,就把车靠右侧停了下来,停下后我下车活动脚,坐在四轮车大轮盖上的穆xx就坐到驾驶位上,开车就向前行驶,我因为冷就在四轮车前面跑,行驶了能有十米左右,我就听见后面“咣”一声,我回头看见一辆车撞在餐车后面,我就向回跑,那辆肇事车的驾驶员也下车了,对方驾驶员问我咋整的,我当时懵了,也不知道说什么了。在后来一同坐在四轮车上的张xx从车底出来了,我们就找穆xx,发现穆xx大衣在车底下看不见人,肇事驾驶员从肇事车上拿钢丝绳挂在餐车上把肇事车向后拽,没拽动,后来去的人多了,大家一起把四轮车弄开,穆xx已经死了。

(四)、证人邵xx证实:2008年12月5日,我们屯张xx雇我去给他干活,我们干完活后,我们上车就走了,我坐在餐车里,张xx、穆xx和张xx在外面坐在四轮子上。我在餐车里也不知道走了多远,就感觉车厢一震,我怕车翻,就从餐车里出来了,出来后我发现是一辆货车从后面撞上了我们的餐车。

(五)、证人王xx证实:王某某是我儿子,王某某驾驶的是我家的车,是江淮牌货车,牌照是吉x,车辆后面的牌照丢了,前牌照因为听说要换车牌我就放家里了。

(六)、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穆xx生前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胸部,致肋骨广泛性骨折,窒息而死。

(七)、前郭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穆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x无责任。

(八)松原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父亲王xx已赔偿被害人穆xx的家属及被害人张xx的经济损失,并在松原市仲裁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

(九)、收据两枚: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赔偿款已支付给被害人穆xx的家属和被害人张xx。

(十)、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乌兰塔拉乡居民,在乌兰塔拉乡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

(十一)、破案经过:证明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积极与被害人穆xx家属及被害人张xx协商,对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予以赔偿,得到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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