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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1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1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30日上午,被害人兰x、兰xx在前郭县X镇X村奶牛小区东侧的空地上,同被告人韩某某、韩xx发生冲突,被告人韩某某用木棒将兰xx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兰xx系同村居民。被害人兰xx家在本村奶牛小区东侧开垦了一片荒地,并栽种了一些树苗。在树地的旁边有块空地,被告人韩某某的弟弟韩xx家在空地上堆放了一些树枝子。为了防止牲畜进入树地,2008年9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兰xx与其父亲兰x在树地的周围挖掘壕沟。韩xx发现后,以兰xx父子挪动了他家树枝子为由与之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被告人韩某某恰逢路过此地,见此情形,遂上前参与殴斗。混打中,被告人韩某某用木棒将兰xx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兰x用铁锹将韩xx头部、右耳廓、右手指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08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兰xx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兰xx医药费、误工损失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x元,被害人兰xx撤回评残及二次手术费用鉴定申请,不足部分被害人兰xx自愿放弃。被害人兰xx对被告人韩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当庭供述:我参加打架了,当时兰xx与兰x用铁锹把我弟弟韩xx的头都砍出血了,我一生气,就拿棒子打他们,兰xx头部的伤是我打的,我自愿认罪。

2、被害人兰xx的陈述:我家在本村奶牛小区东侧有片树地,为了防止牲畜进树地,2008年9月30日上午,我和我父亲兰x在树地边挖壕沟。韩xx家在那里堆放了一些树枝子,我们没办法继续挖沟,只好绕过树枝堆又接着挖沟,韩xx发现后不让我们挖,我们没理他继续挖。不一会,韩xx、韩某某、黄xx都来了,韩xx、韩某某各拿一把尖铁锹,黄xx拿什么我没注意。黄xx从后面把我抱住,韩某某用尖铁锹照我头部就砍了二下,把我砍倒了,等我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3、证人韩xx的证言:2008年9月30日上午,兰x、兰xx在我家牛舍东侧挖壕沟,并往出拽我堆放在那里的柳树枝子,我不让他们拽,兰x就和我吵了起来。他们爷俩要砍我,我就回牛舍里取来一根棒子和他们打了起来。我哥韩某某也来了,从地上拿起一根棒子,和兰xx厮打起来,兰xx拿铁锹砍韩某某,被韩某某按到了,我要打兰xx,被兰x挡住了,兰x用铁锹砍我右耳朵一下,兰xx、兰x全各自拿根棒子也来了,我和他们又打起来了,兰xx不知什么时候起来了,从后面用铁锹砍了我头部一下。这时公安人员来了,我们就不打了。

4、证人兰x的证言:我在奶牛小区东侧开了一片荒地,种了一些树,为了防止牲畜进地,2008年9月30日上午,我和我儿子兰xx在树地边挖壕沟。韩xx将一些树枝子卸到我们挖的沟里,看见我们挖沟骂我们,还进村找人打我们。不一会,韩某某、韩某和、黄金城都来了,韩某某、黄金城各自拿一把铁锹,韩xx拿一个镐把,不容分说就打我们爷俩,把兰xx打倒了,我用铁锹砍了韩xx一下,韩xx脸上出血了,韩xx也打我,把我们爷俩都打倒了。双方就不打了。

5、证人黄x的证言:我与韩xx是夫妻关系。2008年9月末的一天上午,我出屋去倒脏水,看见韩xx正和兰xx、兰xx、兰xx等人打架,我上前拽着韩xx往家走,兰x用铁锹砍韩xx右耳朵一下,韩某某骑着摩托车来了,手里什么也没拿,与兰xx撕扯在一起,把兰xx拽倒了。我弟弟黄xx来了,要打兰xx他们,被我拽住了。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都去医院了。

6、证人兰xx的证言:我与兰xx是兄弟关系。2008年9月30日上午,我拿着铁锹想帮我父亲兰x挖沟,等我到那里时发现我父亲和我哥兰xx都在那里躺着,韩某某手里拿着铁锹,韩xx与黄xx拿什么我没注意。后来我就报案了。

7、证人兰xx的证言:我与兰xx是兄弟关系。我去时他们已经打完了,我父亲兰x和我哥兰xx都在地上躺着,我和兰xx把他们送到医院去了。

8、证人黄xx的证言:韩xx是我姐夫。我到现场时他们已经不打了,我看见兰x手里有铁锹,我怕他再打韩xx,就从后面把他抱住,兰x把我骂了,还要用铁锹砍我,我就跑了。

9、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二份,可证实被害人兰xx头部之损伤为重伤,韩xx头面部、右手指之损伤为轻微伤的事实。

10、抓捕经过一份,可证实被告人韩某某被抓捕的情况。

11、调解笔录及执行笔录各一份,可证实被告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兰xx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积极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胡方权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李中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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