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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羽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0元,被上诉人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放弃本案中其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76.91元(被上诉人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上诉人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00元,被上诉人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76.91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4.63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62.32元,由上诉人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7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中应由上诉人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共计人民币504,500元,由上诉人裕升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从被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帐户中向被上诉人上海广电电器有限公司书面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双方当事人应于2010年6月18日之前一同至银行办理划帐手续。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 嶂q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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