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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结肠病专科医院与被上诉人魏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结肠病专科医院。

住所地:源汇区X路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平,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魏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漯河结肠病专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魏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结肠病专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峰,被上诉人魏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追加西平县人民医院、西平县X乡卫生院参加本案诉讼,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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