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庆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碗。
被告人:班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蒙古族,高中文化,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食品公司收购员,户口登记住(略),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村。2001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学东出庭主持公诉.被告人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班某在自己家中与邻居徐颜发生冲突。被徐用管钳子打中头部一下,后跑出屋外,徐在后面追赶,班某跑到马云龙家后捡起半截砖头向身后三米左右的徐颜打去,打中徐的左额部。徐颜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于2001年8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班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称自己当时没想到犯罪后果。
经审埋查明:2001年8月11日2l时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乡X村居民肖xx乘丈夫外出到邻居家玩麻将之机,到本村与自己有通奸关系的被告人班某家司聊,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24时许,肖xx大夫徐颜到班某找肖,见肖在班某,且屋内却闭着灯,非常恼怒,用管钳子打班某一下。班某被击中头部后向屋外跑,徐在后面追赶。被告入班某跑到邻居马云龙家屋后时摔倒在地上,随手捡起半决砖头,站起后向追至身后三、四米远的徐颜抛去,砖头击中徐的左额部,徐被击中后倒在地上。肖xx赶到现场,见徐受伤将班某权喊回到徐处,让班某徐送到医院去,班某没管。徐颜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缝合伤口后于第二日回到家中后自感头晕,又于19日被送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7日死亡。
被告人班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其本人多次供述,当庭亦供认,肖xx证实,徐颜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系因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化脓性脑膜灸脑脓肿死亡。据此,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违反社会伦理道德,长期与肖xx通奸,在与肖的大夫徐颜发生冲突后,用砖头将徐颜头部击伤,致使徐颜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班某的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被告人班某辩称其没想到犯罪后果理由亦成立,为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法制,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陈守国
代理审判员高广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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