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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余字乡东金村村委会劳务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乾民执字第29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余字乡X村委会,住所地余字乡X村,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余字乡X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做出(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余字乡X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某某修路款人民币458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61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585元、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某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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