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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承包出租车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玉,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王某某承包出租车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8年7月28日向(略)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某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8日签订的承包出租车协议书、将豫x号出租车返还给张某某、王某某支付自2008年7月1日至交付车辆之日期间的承包金(每月3100元)、王某某返还油补款3700元、王某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由王某某负担。王某某反诉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退还风险承包金x元、赔偿经济损失x元。(略)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某、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上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50元,王某某负担4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柴雅琳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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