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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兴华种子有限公司侵犯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郑民三初字第369号

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甲X号铸诚大厦B座X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金桥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董事长。

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郑州生物医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董事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东进。

被告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北段融元广场A座X楼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驻马店市兴华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河种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兴华种子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所提申请属于某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和瑞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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