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西电影制片厂诉安徽新华电脑专修学院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151号

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华电脑专修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松,该学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诉被告安徽新华电脑专修学院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以庭下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电影制片厂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俊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