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朱某某与河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熊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3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崔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关巧云(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